DB12 755-2017 收养登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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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99A16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755—2017收养登记服务规范Adoptionregistrationservicenorm2017-12-05发布2018-01-05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755—20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峰、万莉、周婧。IDB12/T755—2017收养登记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收养登记的总体要求、服务场所、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事项

2、、服务安全、应急管理、服务监督与考评。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级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员。2总体要求2.1收养登记机关应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方便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的服务需求,具备与服务要求相适应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2.2收养登记机关应营造人性化的服务环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2.3收养登记机关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方式。3服务场所3.1服务区域服务区域应包括但不限于:a)咨询辅导区(室);b)填表示范区(室);c)登记受理区(室);d)等候休息区(室);e)档案室。3.2服务窗口登记机关应设置以下服务窗口,也可根

3、据工作业务量设立综合登记室。a)收养申请窗口;b)收养受理窗口;c)收养登记窗口;3.3服务设施服务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a)宣传设施:1)公告栏;2)电子显示屏;3)收养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取阅架。b)登记设施:1)计算机;1DB12/T755—20172)打印机;3)复印机;4)身份证读卡器;5)扫描仪;6)照相器材。c)监督设施:1)服务评价器;2)监控设备;3)举报(意见)箱。d)辅助设施:1)排队叫号机;2)填单台座椅;3)等候座椅;4)饮水机;5)签字笔;6)老花镜;7)印台。3.4服务标识3.4.1服务标识应包括但不限于:a)

4、机构标识:b)区域标识;c)窗口标识;d)设施标识;e)警示标识;f)安全标识;g)消防标识。3.4.2机构标识名称应为:天津市XX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标识牌尺寸应不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3.5场所要求3.5.1服务场所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结构应符合实际需要。3.5.2服务场所应设立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3.5.3服务场所应明亮,温度适宜,空气质量清新。3.5.4服务场所环境应庄严整洁,无污垢、无垃圾。3.5.5服务区域应空间划分合理,整体布局规范,易于区分和使用。3.5.6服务窗口应设置科学,职责明

5、确,数量适当,便于服务。3.5.7服务标识应清晰、准确、醒目,在适当位置摆放、悬挂或粘贴,便于引导帮助收养当事人。3.5.8服务设施应配套完善、功能齐备、安全完好、运行正常。宣传设施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3.5.9应建立健全服务场所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4服务机构2DB12/T755—20174.1.1服务机构应由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设置。4.1.2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应保证服务需求。5服务人员5.1人员要求5.1.1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收养登记员资格考试。5.1.2应掌握与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收养政策法规

6、和业务知识。5.1.3应具备与岗位服务要求相适应的服务技巧,沟通协调能力。5.2学习培训5.2.1学习培训应针对收养登记服务实际需要,与提高岗位人员的综合服务能力相适应。5.2.2收养登记员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市民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5.2.3培训内容包括收养政策法规、业务技能、服务标准、礼仪行为、纪律规定、职业道德。5.3行为规范5.3.1工作期间应着统一服装,并保持服装干净平整、规范得体。5.3.2站姿、坐姿规范,仪态端庄、大方,精神面貌良好。5.3.3使用礼貌用语,语言简练、语气平和,解答问题准确。5.3.4严守工作纪律,不做与工作

7、无关的事,不怠慢、训斥、刁难收养当事人。6服务事项6.1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应包括:a)解答咨询;b)审查收养评估结果;注: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登记及外阜收养登记暂时不纳入收养评估。c)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d)颁发收养登记证;e)出具收养登记证明;f)及时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6.2服务模式服务模式应包括但不限于:a)窗口接待服务;b)延时办理服务;c)预约办理服务。6.3服务要求6.3.1根据收养当事人的申请,确定服务事项,明确范围、内容、要求、时限和办理流程。6.3.2根据

8、与服务内容和收养当事人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模式,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3DB12/T755—20176.3.3根据服务事项、服务措施、服务要求,向收养当事人做出服务承诺。6.3.4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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