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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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股征求意见稿  欢迎来到本网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优先股征求意见稿,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优先股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表示,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可能在明年一月份正式出台,这意味着优先股试点的开启已渐行渐近。   据介绍,办法起草中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权利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满足不同发行人和投资者需求;三是坚持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2、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它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邓舸介绍,优先股并不是稳赚不赔,没有投资风险的品种,优先股只是优先分配股息,一旦企业盈利不好,优先股也拿不到分红,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优先股必须在36个月之后才能转成普通股,为防止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办法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27日。   证监会昨天还修订并发布《

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取消行政限价手段,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提高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程度;二是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的限制,发挥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定价作用,加强对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约束;三是调整回拨机制,改进网上配售方式,尊重网上投资者认购意愿;四是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社会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监管、记入诚信档案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事后问责。 延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4、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

5、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

6、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

7、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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