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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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  据上海发布,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上海XX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只有一个小孩的无需再生育审批:XX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3天,在XX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详细请看聘才小编收集整理的内容如下: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

2、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也就是说,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化。但对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来说,其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7天,也能享受最多10天的假期了。   在备受关注的产假、生育假问题上,市卫计委负责人邬惊雷介绍,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

3、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邬惊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此次新规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修正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

4、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不过,相比外省市,有人还是觉得少了。浙江、福建、广东陪产假15天,广西、宁夏甚至长达25天,上海为什么把陪产假定为10天呢?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解释,社会福利总的理念是不可能做减法只能做加法,但要考虑一个,这里的假期成本承担是有区别的,像生育假或者说过去的晚育假是由政府的基金和政府的财政承担,而晚婚假和陪产假由单位包括很多企业承担的,这些决策都需要一个平衡。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修正案》规定

5、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的情形,包括: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XX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

6、受晚婚假待遇。   XX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XX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上海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新规定相关问题   1、XX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XX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

7、假?   答: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3、XX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XX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XX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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