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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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怎么样?下面就让我们和本网站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吧。仅供参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XX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2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XX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

3、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4、。 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及“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再生育子女”。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

5、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XX年2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文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本市实际,总体上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

6、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经审议,法制委员会建议维持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关注的若干问题,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一、关于再生育条件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不够清晰,建议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对生育政策

7、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保障再婚夫妻可以拥有一个共同生育孩子的权利。再生育子女的办理程序在条例第二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配偶陪产假天数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生育的夫妻,男方可享受的配偶陪产假为“十天”,是否合适,建议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配偶陪产假的设立,有利于倡导男性参与和男女平等的理念,也有利于生育妇女和新生儿得到更好的照护;关于假期天数的确定,既考虑了生育家庭的实际需求,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听取市妇联、市总工会以及部分企业的

8、意见,并参考兄弟省市的相关规定,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后,法制委员会认为,配偶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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