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潘金莲》观后感

《我不是潘金莲》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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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不是潘金莲》观后感  《我不是潘金莲》观后感一: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群众将法的客观公正性深植于心,而法的客观公正性,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或法律案(事)件来体现。   这段时间,冯小刚导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热映,看了以后很是感慨。影片讲述一个农村妇女李雪莲,因为想分一套房子、多生一个孩子与丈夫假离婚,结果丈夫与别人结婚了,她愤愤不平要为自己讨个公道,因

2、此去法院起诉,结果法院判定两人离婚是事实,李雪莲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影片管中窥豹,以李雪莲上访事件为线,反映官场现状。先不说影片是否达到官场现形记的目的,我们仅仅讨论李雪莲事件本身后面的法律意义。   就李雪莲本身来说,她就是一个法盲。她对于法律的无知,以及她个性中的执拗,应该说是她悲剧生涯的根源。   故事起源是她与丈夫的假离婚。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关键取决于婚姻当事

3、人双方的合意。再者,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无权干涉的。而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都愿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对是否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不管离婚的动机是什么,李雪莲与丈夫两人是双方自愿去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后,农村房产归李雪莲,孩子归丈夫,这是两人协商好的,毫无争议的。所以,他们的离婚完全是合法合规的。

4、因而李雪莲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官王公道给予了公正的审判。   也许有人会说,那李雪莲是被骗离婚的啊,她的本意是假离婚。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的。离婚程序是确实发生了的吧?双方确实同意并签字了吧?离婚证是真的吧?所以,离婚没有真假之说。只能说当时李雪莲的离婚意愿带有欺骗性。而通过离婚来达到生二胎的目的,本身就是非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障的。现实生活中,尤其是今年房市限购,一些人打起了小算盘,通过假离婚来绕开限购政策,李雪莲事件应该会给他们警醒。   那么李雪莲个人所承受的委屈是否就不能通过法律得到保护

5、或者赔偿呢?当然不是。在故事中,有两点,其实也是李雪莲本人最纠结的但却没有重视的两点,在法律上具有可诉性。   一是离婚时,李雪莲怀孕了,因为与前夫的纠纷又流产了。影片最后她本人说坚持十年上访其实就是为了要给那个流产的孩子讨个公道。这个是可以向法院提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夫妻双方离婚,想要撤销原来的离婚判决或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是不可能的,除非再婚。但是,在离婚后发现怀孕的,如果确实是与前夫的孩子,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

6、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男方不用承担抚养义务。《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发现怀孕后,但凡李雪莲懂点法律的,如果把孩子生下来

7、,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承担抚养费的。而如果决定不把孩子生下来,李雪莲也是可以要求前夫给予物质上的赔偿的。   二是李雪莲十年上访的主因,也就是她的前夫在公众场合说她是潘金莲,李雪莲要为自己的名声讨一个公道。这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

8、损害后果。(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李雪莲的前夫在公众场合污蔑她是潘金莲,并且传得全县皆知,对李雪莲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这是典型的名誉侵权。所以,李雪莲要讨个公道,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名誉,还可以要求经济上的赔偿。   明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李雪莲却因为没有法律知识,完全没有抓到重点,只就离婚事件向法院起诉,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的权益却只字不提,以致于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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