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作者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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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作者演讲范文"。梁洪生,1995:40)有的族谱破除了女性不上谱的旧例;还有的族谱把婚姻法的规定和国家优生优育政策吸收进来。钱杭,1993:155;王沪宁,1991:575)更重要的是,家族传统的自治职能已经大为退化,而一些地方的家族在复兴过程中也有意识地避免与国家发生冲突。钱杭,1994:87-8)"摔盆"、"打幡"原系民间出殡时长子承担的角色,在死者无子嗣的情况下,转为应继者担当。据考,这种习俗至少在清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行,(梁治平,1996:80-1)第3页而且至今犹存。因此,在一本根据实例编写的调解手册中,有一条专门讲到对因"打幡"、

2、"摔盆"而要求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如何调处的问题。刘志涛,1990:337-8)承嗣是宗法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承嗣的目的在于承宗,即使没有子嗣的宗支不至灭绝。因此很自然,随着家族组织和宗法制度被宣布为"封建的"和"反动的",承嗣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尽管如此,民间的立嗣习惯并未根绝,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在60年代的一份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以因封建宗法关系所立"嗣书"而主张继承者不予承认。1964,9,16)有关案例及评论意见可以参见"杜彩琴诉杜建武"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二辑)页58-61,关于同一案件更详尽的报告,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506

3、-9);"柯愈月诉柯愈纪房屋继承纠纷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页483-5。最近的事例是1996年发生在山东省嘉祥县的一起讼案:马某膝下无子,惟有一养女已出嫁,因将一族人立为继嗣孙,立有"继单"一份,内中写明:马某膝下无子,为承祖礼、衍后代,特立某为继嗣孙,一切房产财物尽为某所有,马某身后事亦全部由某办理。后,马某去世,其已出嫁之养女与继嗣孙某为遗产事发生纠纷而诉之于法院。法院认为,马某所立"继单"及继嗣孙某在为马某出殡时"摔盆打幡"之行为皆系封建旧俗,法律不予认可;马某养女系合法继承人,得继承马某遗产。《人民法院报》1996,12,5,第二版)有关案例可

4、以参考上引"杜彩琴诉杜建武"案;"女儿也有继承权,四妹诉胞兄胜诉",载《人民法院报》1996,10,5,第2版;"姬晓艳、姬晓玲诉车家沟村委会"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页728-32;"张珠钦等诉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页1285-7;"(改嫁)媳妇依法获继承",载《人民法院报》1996,第3页4,20,第2版。有关案例可以参见:"徐华平、王大宝诉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村民委员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十辑)页66-7;"苏桂枝等诉常德市武陵区德山乡莲池村及第三村民小组"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

5、综合本)页950-3。据《农民日报》1993年8月30日的一篇报道("从售粮大户到流浪汉"),湖北某地农民熊某夫妇因土地承包问题与发包方发生冲突,熊某诉诸法院,法院裁定承包合同有效,但是乡民拒不服从,并且连续抢割承包土地内的稻谷,以至法院最终只好以"农民对立情绪大,原承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等因而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尽管如此,熊某夫妇仍因与同村村民关系恶化,难以在当地立足而出走。在传统小型社区的背景下,国家法律介入所产生的效果,与在都市背景下有很大的不同。苏力,1996:23-37)有材料表明,在山东淄博法院1996年审理的二百余件侵犯老年****益的案件中,赡养案件最多,占总数

6、的83%以上。张思文,1996)这种情况应当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这种违反程序规则的作法恰好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可和许。这一点,我们从有关报道所用的标题--"人间自有公道在"--中也可以清楚地见出。这里还可以顺便指出,在这一类问题上,法律实践与普通民众对法律的期待往往比较接近。在与赡养有关的继承问题上,我们也能看到同样的矛盾。在浙江农村一件儿媳要求继承已故儿子遗产的诉讼当中,法院把一个在分配家产的同时要求儿子日后赡养父母的"分家约"割裂开来,确认父母对子的赠与有效,而以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为由,不承认该"分家约"是附有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则认可赡养契约以及其中附

7、有条件的赠与)。尽管法院最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了适当的照顾,但是整个判决的个人主义色彩仍然给人以深刻印象。见"许顺卿、王飞诉王加有、陶银香继承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页476-9。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作者1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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