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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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案例家住某村的老王家里共有四口人,老王、王妻、大儿子、小儿子。1998年,村委会与老王签订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老王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证书,承包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为老王、王妻和小儿子。大儿子因为在1994年和同村的李某结婚,已经另立门户。2008年,老王因病去世。2009年,王妻也去世。2010年初,村委会决定解除与老王的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王家大儿子和小儿子得知后,均表示不同意。大儿子提出,作为老王的儿子,自己有权对父母遗

2、留下的土地进行“继承”;而小儿子则提出,自己作为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有权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家大儿子和小儿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分析第2页共2页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荒山、草原、滩涂和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农村,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占据着农民生产生活最为重要的位置。因此,只有依法保护好农民土地权利,解决好农村土地纠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农民利益。回

3、到本案,要回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首先要弄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此不难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是以“户”或者说“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也就是说,即使有家庭成员死亡,但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家庭内其他承包人继续承包,这时并不发生继承问题。理论上说,如果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消灭,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

4、部的家庭承包,是一种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属于不可继承的权利。因此,就本案,我们不难分析出,由于大儿子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谈不上对土地承包合同中相关权利的享有问题,更谈不上继承问题。而对于小儿子来说,作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家庭”成员之一,当然应该继续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无权收回。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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