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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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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闵行区人民法院团总支内容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最初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刑事司法领域维护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我国也逐步展开了引入该制度的探索。本文以合适成年人制度引入将带来的利弊为主线,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成年人参与制度现状进行评述。本文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可以在我国建立,并就此提出本土化建议。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 利弊 本土化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又称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是一项独特的英国式发明。它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
2、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等认知能力不全或具有一定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该成年人负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和监督警察不当行为等职责。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少年司法领域逐步展开了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步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然而,要使一项源于不同法律体系构架下的制度真正融入中国的刑事司法绝非朝夕可成,只有结合本土实际,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少年司法要求的可行之道,才能在确保司法正义的前提下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体现人性关怀。一、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览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建立最早。198
3、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社会工作者或其他年满18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而警察署人员、参与案件的嫌疑人或调查人、未成年人事先已向其承认犯罪行为的人、律师或者以此身份来警察署的探访者则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阅读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是该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签名,也没有合适成年人拒绝签名的相关说明记录,那么该讯问笔录就将被认为违反程序。美国的刑事侦查员在讯问少年之前必须通知其家长。在审讯开始之前,被告及家长应当被告知审讯范围。在讯问过程中,家长作为现场观察员出席,否则影响讯问中所获材料的最终效力。澳大利亚《
4、1914年犯罪法案》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成年讯问朋友制度。根据该法案,未成年人有权与朋友、亲戚和律师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进行交流,享有在讯问时有一位成年讯问朋友在场的权利。法案允许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律师、未成年人选择的朋友或亲戚作为成年讯问朋友出席。如果这些人都不能出席,则由一个独立的第三人来替代。成年讯问朋友不能作为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或是律师的替代者,也不能由警方替代,而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以阻止警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做的陈述是自愿的。综合世界各国有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犯人与讯问者之间的中介人,可以起到监督司法程序正当性
5、、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不公正待遇,以充分保障人权的作用。其次,合适成年人参与有助于理清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原因,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后期的矫治打下基础。再次,合适成年人参与有助于未成年人与讯问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此外,合适成年人参与从心理上有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和无助情绪,使其更多地了解自己享有的被保护的权利。二、我国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一)有关成年人参与的规定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明文规定,但司法部门也有相近似的成年人参与规定。1、侦查阶段。1995年10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
6、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即将原来的“可以”改为一般情况下的“应当”。此后公安部199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XX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文件中都要求讯问未成年人时,除有碍侦查、调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或教师到场。2、检察及审判阶段。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XX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
7、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案件“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二)中外成年人参与制度比较虽然中外都有成年人参与的相关规定,但对照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成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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