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7407834
大小:30.55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2-14
《法院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法院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管理条例第一条全州法院干部岗位调整,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秘干部任职情况,对干部进行的所在工作岗位的变动及领导职务的调整。 第二条调整干部岗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有利工作,合理配置干部力量的原则; 用人所长,发挥干部作用的原则; 注重干部锻炼、激励进取的原则; 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的原则。 第三条政治部门负责干部岗位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凋整工作岗位: 因特殊疾病或者身体状况不能胜任或者不适宜现岗位工作的; 被列为领导干部后备力量,需要到一定的岗位培养锻
2、炼的; 经考核或者试用,现岗位不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因本人家庭的实际困难,不能适应现岗位工作需要的。 凡因年度考核不称职干部待岗后重新安排工作等非正常原因调整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庭级单位之间调整领导岗位: 按照干部回避制度,不适合在现任职单位工作的; 现任职单位工作与本人专业不对口,不能适应现职工作要求的; 非本人原因,长期与所在单位其他领导不能合作共事的; 其他需要调鼙领导岗位的情形。 第六条: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对虽没有不胜任现职情形,但年龄较大的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所任职务又
3、有合适接替人选的,原则上退居二线工作。 第七条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到一般干部岗位工作; 任职情祝平时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差”或者连续二次被确定为“平”,所在单位五分之三以上干部和相关部门不满意,反映强烈的; 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刁;称职的;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间达一年以上的; 其他不能胜任现职的情形: 第八条一般干部调整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当由所在庭级单位主要领导书面报告政治部门,干部本人也可以书面直接向政治部门申请,由政治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 审查核实调整工作岗位的理由; 征求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4、; 研究调整方案; 报院党组审批。 第九条庭级单位领导干部在庭级单位之间调整领导工作岗位,一般应当由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提出建议,由院长指示政治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院党组讨论决定。 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本人向政治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的,由政治部门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后,并根据院长指示,提出调整方案,报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干部岗位调整前,应当按照领导干部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对被调整干部的谈话: 庭级单位正职领导由分管院领导负责谈话; 庭级单位副职领导由政治部门正职领导或者委托其副职领导负责谈话; 一般干部由所在部门的领导谈话。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