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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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  为了强力推进我街殡葬管理工作,确保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一级责任目标落实到位;确保我街殡葬火化率,属地火化率;确保殡葬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殡葬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工作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凡出现例棺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必须在月之内进行取尸火化。同时,对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元。  二、凡出现例棺葬或套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其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罚款元的经济处罚;出现例或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所在单位

2、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扣除全年预算外工资以上、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三、凡属救助照顾对象的直系亲属出现棺葬或套葬的,除在日内必须取尸火化外,属种救助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的、享受农村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按照有关文件重新从严核实,如不符合条件取消其享受资格。属申请各类定补、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对象的,三牛肉不予审核、申报、审批。  四、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或职工,按照住点包块的责任范围,凡出现例棺葬或套葬的,给予元的经济处罚;出现例棺葬或套葬的,给予扣除全年工资元的经济处罚;出现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调离民政部门,并降职使用。  五、经年度目标考核,凡火化

3、率未达到、出现棺葬或套葬的实行一票否决。农村工作指导组、村、社区居委会,单位不能被评为红旗单位、文明单位、个人不能评为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优秀公务员。并且分别给予党政正职元、分管副职元的经济处罚;凡火化率低于‰且出现棺葬或套葬的、或出现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单位,列入当年的重管单位;凡连续年纳入重管单位的,其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六、严禁制作和销售棺木。一经发现处以销售价格—倍的罚款,并且没收所有棺木。  七、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凡邾城街范围内死亡人员必须由街道统一指定的殡仪车统一运送。殡仪车运送价格必须按区物价局统一核定价格执行,实行一价收

4、费制。如发现抬商价格或巧立名目收费,除没收全部超标收费外,处以超标收费—倍的罚款。如屡教不改仍要滥收费的,撤换殡仪服务员。  八、实行死亡人员登记制度。各单位由分管民政负责人每月定期如实向街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的死亡人员。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罚款元。  九、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凡举报例棺葬的,经民政部门查证核实,给予举报人元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各信息员(分各单位分管民政负责人兼任和民政部门确定的专职人员两种),对死亡人员隐瞒不报造成棺葬的,一经查出兼职信息员按以上规定从严执行。专职信息员取消其各种待遇。  十、本暂行规定自××年月日

5、起执行,如与以前相关规定不符的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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