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食用盐监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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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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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食用盐监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宣武分局检测车在一次随机检查中,发现餐饮行业中存在使用不合格食盐问题,后经北京市盐业公司的专业复检,结果一致。为此,分局与市盐业公司第三批发部在牛街、广内、广外地区,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食盐销售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88户大中型餐饮企业(经营面积均在200m2以上)检查时,其合格率为61.4%,它们占三个地区大中型餐饮业户数的57.8%。详情如下表:企业  合格户数  合格率(%) 不合格户数 不合格率(%) 查扣假盐(袋)合计餐馆  88     56        34    61.4       597……检查中查扣的假盐主要

2、是仿冒北京市盐业公司生产的京晶牌1000克塑料袋包装典盐。集中反映了食盐销售、使用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投资较有规模的经营场所中经营的食盐合格率较高。我们随机抽查的1户超市,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进货渠规范,保障了食盐等各类商品的质量。二是市场摊位和小副食店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这次虽然只对5户进行了随机抽查,但不合格率却为100%,这反映了规模较小的经营者,在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制度过程中打折扣,有的是直接从流动送货车上进货,以利为主。三是餐饮行业为降低成本,从流动摊贩和不规范的渠道进货。反映了工商部门对原材料的监管上还有薄弱环节,以往侧重服

3、务及饭菜成品的质量监管较多。对上述情况,在执法过程遇到两个问题:一是有法可依,但无力度可言。对销售假盐的企业,我们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但由于从每户企业查扣的假盐数量极少,多则几十袋,少则几袋,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实施处罚,最多也就只能罚十几元,对违法者无关痛痒,根本达不到震慑目的。二是无法可依,只能口头警示。对餐饮企业使用假盐的情况,我们没有合适的法规进行处罚,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只能适用于制造、生产、推销冒牌

4、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只能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做出责令停止使用的口头警示。食用盐是重要的调味品,是食品放心工程中的重要监管对象。为此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发动社会力量增强宣传效应,提高经营者、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在思想上确立安全经营、消费理念。二是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工商部门与有关部门及盐业公司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对问题较严重的餐饮业和小的副食店重点监控,并视情公示警示信息,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三是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地区及郊区的检查,查堵私盐进京源头,加强对餐

5、馆、大专院校、中小学营养配餐、集体伙食单位、食品加工酿造、渔业、畜牧业等用盐单位购进食盐渠道的执法检查。四是明确处罚依据,加大处罚力度。销售假盐,看似小事,但其危害性极大,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处罚力度大,为此我们建议能否把餐饮企业使用假盐的行为并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制造冒牌……”的行为进行处罚。另外,有关部门应明确餐饮业使用假盐的行为的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以便于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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