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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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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权入宪的略述探讨环境权入宪的略述,将对于环境权的人权性质以及其宪法化形式等相关问题进行初步论证。一、相关概念的界定1、环境权环境科学上的环境,即作为地球生物圈的组成部分,包括植物群、动物群与自然资源,如大气、陆地、地下土壤资源与水。而环境法律及环境权上的环境不等同于环境科学上的环境,其范围远小于后者。通过考察中外诸多学者对于环境权的研究发现,虽然现今学术界对于环境权的内涵还有些分歧和争议,但通说将环境权界定为一种对人的权利。环境权概念首次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界定是在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尊严和福利的生
2、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另外,要进一步了解环境权,还需首先了解此项研究的目的范畴,即所要解决的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及生态危机。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自身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生态系统的失衡和环境质量的退化,以及由此而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环境危机,有的学者称为生态危机,是指环境问题累积、进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喻示着人类所面临的高度危险以及相伴随的变革或者转型的机遇。2、人权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
3、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其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社会权。关于环境权应否属于人权的范畴,将在本文第三部分予以详细分析。3、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宪法上的环境权,就是将环境权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与生俱来的、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它在权利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二、环境权研究,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由以上定义可看出,环境权属于权利学说。而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中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
4、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义务本位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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