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入宪的略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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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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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权入宪的略述探讨环境权入宪的略述,将对于环境权的人权性质以及其宪法化形式等相关问题进行初步论证。一、相关概念的界定1、环境权环境科学上的环境,即作为地球生物圈的组成部分,包括植物群、动物群与自然资源,如大气、陆地、地下土壤资源与水。而环境法律及环境权上的环境不等同于环境科学上的环境,其范围远小于后者。通过考察中外诸多学者对于环境权的研究发现,虽然现今学术界对于环境权的内涵还有些分歧和争议,但通说将环境权界定为一种对人的权利。环境权概念首次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界定是在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宣布:人类有权在一

2、种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另外,要进一步了解环境权,还需首先了解此项研究的目的范畴,即所要解决的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及生态危机。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自身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生态系统的失衡和环境质量的退化,以及由此而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环境危机,有的学者称为生态危机,是指环境问题累积、进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喻示着人类所面临的高度危险以及相伴随的变革或者转型的机遇。2、人权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

3、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其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社会权。关于环境权应否属于人权的范畴,将在本文第三部分予以详细分析。3、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宪法上的环境权,就是将环境权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与生俱来的、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它在权利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二、环境权研究,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由以上定义可看出,环境权属于权利学说。而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中通常认为权利是

4、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义务本位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

5、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若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并且,权利比义务更加切实,权利的论证比后者更能够获得公众的高度感知、高度理解和高度支持。所以,本文对于环境权的研究从权利本位出发。三、环境权的人权性质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问题,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

6、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

7、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

8、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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