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中的任免权之“任”

浅析宪法中的任免权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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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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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宪法中的任免权之“任”一、任的主体任的主体即谁有权任,其任的资格是什么?根据是什么?宪法中规范的任免权之权力主体主要有议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议会的任免权可能属于议会中的某一个院。在中国这样的议会设立常设机构且该常设机构有很大权力的体制中,议会的任免权往往在议会和其常设机构之间有一定的分工。(一)议会的任议会在行使任之权时,有的是可以独立决定的,有的则必须与其他国家机关联手完成。前者如土尔其、以色列、新加坡的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中国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完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独

2、立选举产生(中国宪法第62条第4、6、7、8项);在法国,特别高等法院是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人数相等的成员组成(法国宪法第67条)。后者如中国总理的产生须有国家主席提名,副总理等须有总理提名,最高权力机关才能决定(中国宪法第62条第5项);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人选由总统向国家杜马提出后,国家杜马才能审议并作出决定;日本总理大臣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提名,天皇依据国会之提名任命(日本宪法第67条、6条)。(二)国家元首的任国家元首的任之权,在有的国家是虚权,在有的国家是实权,但一般都需要与议会或政府首脑配合

3、才能行使。如政府首脑的产生,或者由国家元首提名,议会决定,国家元首任命,如中国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或者由总理建议,总统任命,如新加坡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总检察长的任命应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从具有任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人中任命之。在有的国家,国家元首则在某些方面有独立的任命权,如法国总统有权直接任命总理,既不需要任何人附属,也不需要提交国会作信任投票。二、任的对象宪法中规范的任免权其对象主要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成员、宪法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等。这些人员的产生和去留,其素质、才干及品行

4、直接关系到国家最高统治权的运作,关系到政府的廉洁及工作效率,关系到分权体制的有效运转以及整个国家在国民及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因此需要由宪法亲自规范、把关。政府官员由议会产生是基于什么理由?为什么议会除了拥有立法权之外还应当拥有任免权?民主制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应由选举产生,但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政府全体成员往往成本太高。从理论上说,由人民直接选举政府首脑及其成员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但鉴于操作上的困难或对选民情绪化的担心,多数国家由选民直接选举(或者变相直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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