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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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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真实的法律界定新闻真实的法律界定新闻真实的法律界定新闻真实的法律界定近年来新闻官司不断涌现,新闻媒体屡屡因“新闻报道不实”被推上法庭。这些新闻官司存在这样一个特点,虽然某些时候新闻媒介确也存在一些报道失误之处,但大多的所谓失实都是新闻媒体报道了他人提供的材料,新闻媒体无失实,但他人提供的材料本身确有失实之处。对此是否属新闻真实、新闻媒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试从其存在的不同观点入手、评析其存在利弊,试图找到新闻真实的法律座标,以期抛砖引玉。一、存在的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新闻媒体报道了他人提供的失实的材料,就不是新闻真实,新闻媒体就
2、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基本内容失实的,新闻媒体应承担法律责任。客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所在。他人提供的材料失实,新闻媒体就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虽然新闻媒体不是故意侵犯他人权益,但属间接侵权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与大众的普遍观点,亦是新闻媒体屡遭败诉的原因。二、两种观点的利弊评析。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可取之处。观点一强调了新闻的真实性,有利于新闻反映客观实在,摒弃假丑现象;观点二强调了新闻机构的监督职能与社会各机构的分工职能,有利于社会监督的广泛开展。但是这两种观点也有其明显的偏颇之处。1、要求新闻机构对新闻的客观
3、真实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缺乏理论依据。(1)新闻机构查明新闻的客观真实性的非充分性。从哲学上分析,一方面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哪怕是刚刚过去的事物也不可能复原,这就是哲学家所说的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里的道理;另一方面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有限的,对客观存在认识不可能穷尽,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包括新闻机构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彻底了解事物的客观真实性;从法律上分析,新闻机构有权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团体进行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团体以及个人应当配合。但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不配合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法律也规定其它主体不配合时,新闻机构享调查取证的权力。试想,
4、我国法律对享有侦察权与调查权的司法机关,对其在办铁案时也只是要求其从证据上确认其法律事实,如要求新闻媒介彻底查清事实要求是否太高?这从制度上决定了新闻机构不可能彻底了解事物的客观真实性。从现实分析,新闻媒介虽担任宏扬先进,宣传正面典型的职能,同时也肩负揭露假丑、鞭挞邪恶的职能,反面事物不会束手就擒,会隐藏、甚至反抗、抱复。新闻媒介从而也不可能很好查清事实。由此无论从什么角度分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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