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纠纷”应由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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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纠纷”应由司法解决“经济法纠纷”应由司法解决“经济法纠纷”应由司法解决“经济法纠纷”应由司法解决【内容提要】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济法纠纷”也一般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但行政机关不宜自行解决与其发生的纠纷;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的天然关系,也使其难以给相对人公正裁判的信心。为此,本文作者认为——【摘要题】法学与实践经济法纠纷与接近司法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在国家经济调节中,国家(或其代表)作为一方主体,运用干预、参与、促导的方法调节经济,促进国民经济

2、稳定、协调和发展。获益者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调节带来的利益,受损者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既得利益的损失,利益的争夺在所难免,纠纷也就在所难免。笔者认为,任何纠纷都必须有解决的方法和途径。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四种:协商解决、仲裁解决、行政解决和司法解决。司法解决被认为是最后的解决纠纷的办法。对通过其他方式仍然不能解决的纠纷,这就涉及到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司法解决,即是否有“接近司法”之权的问题。经济法诉讼问题2000年8月,从最高法院始,各级法院实施撤销经济审判庭的机构改革方案。笔者认为:其一,无论经济审判庭存在与否,中国的

3、经济法诉讼是一直存在的;其二,即使在经济审判庭存续期间,经济法诉讼案件也不全由经济审判庭审理,而经济审判庭审理的也不全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经济法诉讼案件。因此,以经济审判庭之被撤销来否认经济法的可诉性,进而否认经济法诉讼的存在,是不恰当的。但中国远未解决经济法纠纷接近司法的问题。接近司法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式意义的接近司法,即当事人享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二是实质意义的接近司法,即司法能真正有效地实施对权利和利益的救济。从实际意义的接近司法来看,世界上在各类诉讼中普遍存在的接近司法的实质障碍,如贫穷者请不起律师、

4、法律援助供给不足、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效率过低,等等,中国的经济法诉讼同样面对。除此以外,更有以下障碍:司法受到行政干扰:“厌讼”的传统观念;司法审查的局限;公私益交织的诉讼未得到法律的特别支持。最后一点特别重要,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包含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经济法纠纷往往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交织与对抗。解决经济法纠纷的诉讼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有些案件中,维护的私人利益与维护的公共利益相比,已经显得微不足道。对于这种诉讼,当事人起诉与应诉在经济上往往并不合算

5、,需要国家给予特别的鼓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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