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的死亡保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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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司法解释中的死亡保险分析死亡保险合同,即《保险法》所谓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我国《保险法》于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中对此作出规定,因规定粗疏,无法应对保险纠纷之实践,故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死亡保险合同所涉实践问题予以解释,主要内容包括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同意、同意之撤销以及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问题,其法条体现则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第二、第六条之中。客观地说,这些解释于理论上有其依据,在实务中则能解决相当一部分问题,但是,司法解释中

2、的一些问题亦有待研究。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为将来之司法实务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司法解释中的死亡保险分析死亡保险合同,即《保险法》所谓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我国《保险法》于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中对此作出规定,因规定粗疏,无法应对保险纠纷之实践,故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死亡保险合同所涉实践问题予以解释,主要内容包括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同意、同意之撤销以及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

3、保险合同的问题,其法条体现则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第二、第六条之中。客观地说,这些解释于理论上有其依据,在实务中则能解决相当一部分问题,但是,司法解释中的一些问题亦有待研究。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为将来之司法实务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实践中关于被保险人同意的纠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被保险人仍生存,但投保人认为该保险合同对己方不利,以被保险人未同意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进而要求保险人全额退还所缴保费;另一类是,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认为死亡保险合同未经

4、被保险人同意,应为无效合同,从而拒绝给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于第一类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可于订立合同时作出,亦可于订立合同后追认。据此,被保险人须对其是否同意进行表态,若其追认,则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不需退还保险费。但是,在此类问题中,也可能出现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串通,否认先前已经同意的情形,以达到退还保险费的目的。对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明示形式,保险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已有上述形式之同意,保险合同自不应成为无效合同。然而,实践中被保险人可

5、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而是以某种行为作出默示同意。对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应对办法是,规定“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以及其他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已同意的”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三类行为作为默示同意的情形。如保险人不能提交此三类默示同意的证据,则保险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对于第二类情况,由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无法现身确认其是否同意,在保险人否认被保险人已经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人或受益人须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同意,此种证明亦可采取上述明示或默示形式,若投

6、保人或受益人能够举证,则保险人应当赔付。然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未能解决的问题是,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若双方均无法提出明示或默示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同意,那么保险合同应否无效?笔者以为,在这种情形下,不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而应认定此合同已经被保险人同意。其理由是:第一,即便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法律可以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对其意思进行推定。由于绝大多数投保人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系亲属关系,被保险人应希望自己之死亡为亲属留下保险金,推定被保险人同意更符合被保险人的意愿和利益。第二,合同解释中的有效原则,亦即,在解释合同时,尽量将一个效力模糊的

7、合同解释为有效合同。合同无效制度过于宽泛的适用,滋生了当事人利用合同无效制度违约背信而逃避法律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无效制度成了某些当事人损人利己的避风港。第三,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相对于投保方,保险人通常处于优势地位,故世界各国的保险法均奉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原则,在合同效力模糊的状态下,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一方有利的解释。第四,容易规避风险者承担风险学说。此为法律经济学上的学说,认为风险应当由容易规避的一方承担。在该保险是否已经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问题上,作为专业机构的保险公司显然比作为普通大众的投保人更了解不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后果,也更容易规避这一

8、后果。因而,在产生风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在双方均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尽管保险合同有效,但保险公司应当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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