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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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有效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最重要的形式,也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但高职学生在实习时期由于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他们一旦出现工伤、薪酬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导致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高职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护 一、高职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确定 学生实习打工不算“劳动者”   所谓实习,是学生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外进行实践的形式。实习期间,高职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仍由学校保管,学校和大学生

2、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解除。实习单位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不是真正的就业。《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

3、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目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用人

4、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权利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无其他法定权利。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

5、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定,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外,也可以是口头的。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大的自由,国家行政不予干预。而国家对劳动关系经常以强制性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   由于高职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这使得高职学生实习、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实习、打工中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给维权、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一定难度。另外

6、,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要高,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二、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有调查显示:将近4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长期以来,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7、,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试用期上做文章。故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把高职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就将学生辞退。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 实习期间待遇低,最低生活保障难以解决   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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