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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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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案件探析【关键词】分娩;脑瘫;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o5)O4一O244—04 案例 2Oo0年4月l1日上午。已怀孕8个月的原告文 某以其丈夫吸毒可能会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和今后对 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影响.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要求引 产,以终止妊娠。当时由经治医师袁某接诊,医师向其 说明了怀孕的月份大,作引产产出的胎儿有存活的可 能性。经文某同意后,收入该县人民医院的产科,当日 1O时为文某抽羊水4rnl注入雷佛偌尔
2、100mg。4月 12日2时许,宫缩开始,4时4O分分娩出一活女婴。 接产医生即告知陪护的文某母亲张某,问是否抢救, 张说:“不抢救”,随即将婴儿用草纸包上抱出产房,接 着将婴儿从医院三楼的垃圾通道中扔掉至一楼。早上 6点多钟,该县人民医院的清洁工李某在一楼清理垃 (收稿:XX—07—14;修回:XX—10—10) 圾桶中垃圾时。发现垃圾中有一活着的婴儿,将其抱 回自己家中交给了妻子照看,下午抱到病房。不久婴 儿由文某的母亲抱走。文某住院7天,于18日健康出 院。其女取名文丹。后文某发
3、现文丹发育不良,经检 查,患脑瘫(属多因一果):(1)孕8月引产的新生儿为 早产儿,早产儿可发生一系列的并发症。缺血缺氧性 脑病是最常见的并发症,可致脑瘫;(2)引产儿出生后 亲属从楼上扔下去弃之,可致新生儿脑部外伤,颅内 出血可导致脑瘫;(3)引产儿为早产儿,未能得到很 好、及时的治疗和康复,加上喂养是否得当,是否有条 件进行早期教育及智力开发,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是 否得到保障,等等均影响新生儿的智力发展,可导致 脑瘫;(4)引产儿之父为吸毒人员,毒品可致胎儿窘 迫、生长迟缓、出生时
4、呼吸抑制、新生儿窒息、智力低 下;(5)利凡诺引产存活下来的新生儿为正常的已有 不少报道。原告文某以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存在违约为 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民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李设球(1961一),男,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获湖南省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院长,高级法官。 【通信作者】杨伟(1970一),男,汉族,毕业于XX大学法学院,现任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副庭长。Tel:+86—736—5462340 ①技术陪审员系与法官同坐在法官席,与法官一同审案,协助法院处理
5、技术问题的专家,是完全忠实于法庭。忠实于科学的专家。1999年《英国民 事诉讼法)第35.15条及有关诉讼指引规定,法庭可以委任一名技术陪审员协助法庭。法庭可以指令技术陪审员就诉讼程序中待裁决之事项为 法院准备报告,以及指令技术陪审员出席全部或部分开庭审理。就有关问题向法庭提出建议。他不出庭以言词方式作证或接受交叉询问.并与 当事人不发生直接联系。参见张卫平著:《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12~123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l2卷(第4期) 40余万元。 讨论 对于案件的
6、审判,有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 纠纷。原告文某与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之间是一种医疗 服务合同关系,其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订 立过程中.原告不要小孩的堕胎目的和意见表示明 确,被告尽管没有书面承诺帮其实现该目的.但因无 医疗风险告知记录和不同意表示.应推定为已经承 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采取阻止活体胎儿 娩出的医疗措施.导致了残疾患儿文丹的出生.给原 告经济上造成了巨大负担。因此,被告应承担履行合 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6万余元
7、。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文某与被告某县人民医院 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 中。文某明确表示不要胎儿,某县人民医院没有及时 采取措施阻止活胎的出生.对此医院应承担违约责 任,所造成的违约侵权的后果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 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文丹脑瘫形成的原因属于多 因一果.医院的过错并不是形成文丹脑瘫的直接和惟 一的原因,文丹的损失不应当由医院全部承担,某县 人民医院赔偿文某部分损失25万余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违约责任的事实不能成 立。某县人民医院对文某大月份引产,采
8、用羊膜腔内 注射利凡诺引产术,严格地履行了引产手术的程序, 正常地使用药物,成功地实施了引产,终止了妊娠。活 婴的娩出是常规引产手术中的意外,这种意外事件的 发生,医院在用药、手术上没有任何过失和过错,因此 医院不应承担意外事件发生的责任。判决驳回原告文 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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