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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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材有限公司章程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市东道主路325号; 邮政编码:529500。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 。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

2、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股东姓名莫金,   住所:坎坷市可天区建山一路16号,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2XX21655812194010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

3、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4、; 遵守公司章程;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5、修改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其他职权: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他职权:。第十六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

7、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股东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向股东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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