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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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的法理学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数以百万计的贫困大学生。为了使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奖、贷、助、补、减”的国家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但该体系从法理学的角度却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效率低下等方面的瑕疵。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特困补助为辅的救助体系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贫困生;救助;助学贷款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学生总量的快速增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量有较大增加。帮助数百万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经济

2、基础。 一、我国高校贫困生救助体系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和各地政府一直致力于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一种比较完善的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师范生免费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这些救助措

3、施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偿的救助措施,这类救助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贫困奖学金、学费减免等制度。另一类是有偿的救助措施,这类措施主要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二、目前我国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缺陷   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贫困大学生的救助体系,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争做贫困生现象、全班投票选贫困生现象、贫困补助轮流拿现象、拖欠贷款本息现象等等。这些问题如果

4、不能很好解决,将严重阻碍我国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现行贫困生救助体系中存在的权利义务失衡   目前我国的贫困大学生的救助体系设计中仍含有大量的“免费”成份,即得到救助不须承担义务或承担少量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形成了一种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的心理。   就国家助学金而言,是典型的不附带义务的权利。要想得到这种待遇,仅需要证明自己贫穷即可。随着大学生越来越务实,一些高校出现了争做贫困生现象,在笔者调查过的一个班级的80%以上学生写了困难补助申请。虽然还要有学校的认定,但认定非常困难。   就国家励志奖学金而言,是指对学习特别优秀的贫困生发放。虽然额

5、度较大,但只按贫困生的3%比例发放,所以其覆盖面较小。因此,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主要作用在奖学而不在助贫。而国家奖学金的唯一目的是奖学,不论贫困与否均可获得,因此国家奖学金也很难在助贫方面发挥作用。   而勤工助学制度,是指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一定的工作岗位并适当提供报酬的一种制度。学校作为一个科研教学单位,本无多少岗位适合学生。一些高校的做法是把助学岗位的资金分给各个院系,而院系要想办法去设岗,比如扫地、打水等性质的“岗位”,学校为此付出较高的报酬。所以勤工助学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会演变成把“岗位”作为载体的一种免费发放方式。 加重了银行和高校的社会责任   首先要明确政府应该承担资助贫困大

6、学生的责任,银行、高校只是资助工作的执行者,但在目前贫困大学生的救助体系中,我们过分强调了学校和银行的责任,这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表现得比较明显。银行和其他的企业一样,是一个赢利单位,如果助学贷款业务没有赢利,它们自然不愿意承办,这也符合市场的运行规律。而高等院校的本质职责,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是教育,如果让高校在资助贫困生方面花费过多精力,必定会影响到教育的本质职责。特别是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让大学在资助贫困生方面有大动作,其难度可想而知。所以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一些银行和高校仍然是阳奉阴违。即使一些高校在表面上也做了一些资助工作,但很大程度无非是应付政府或者为自己贴贴标签。 法律

7、监管的欠缺   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约束和支持,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贫困生资助政策的顺利进行。而我国却缺乏相应的立法,这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都有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或单独制定,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一旦遇到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其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就受到质疑。 三、完善我国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的建议   对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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