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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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较好地规范了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责   任与义务,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较以往更趋合理;但也存在某些缺陷和理论误区。如及其配套规定颁发以后。   各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通过学习法规,能切实增强医   疗风险、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使这种状况会有很好的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2期) 观。   有一种观点认为,强调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会使医   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于谨小慎微,不敢承担医疗风险

2、,对   于有救治希望也有失败可能的患者不敢基于人道主义精神   为之努力争取好的结果。其实,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或者   说具有二重性。试想,如果不强调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又会出现忽视医疗风险、疏于钻研业务甚至为了创收发生   一些诸如草率手术、草率施药、轻病重治的一些离奇古怪的 事情。   最近在南京召开的全国医息纠纷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   会,会议指出,医疗行业有其特殊性,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特别是界定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是正确处理   医息纠纷的重要前提条件。应当说,明确而适当的责

3、任与   义务是使医生职业和医务行业获得广泛信任的基础,社会   成员对强化医疗责任的期待,实际上是对赋予医生或医疗   机构的信任不致落空并且今后能够赋予更大信任的期待。   不言而喻,没有哪个人存心毁灭对医生职业和医疗行业的   信任,因为我们无论拥有多么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迟早都要 把自己交给医生“处置”。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掌握的知识总是在迅速、绝   对地增加,而我们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却在相对在减少,人们   在生活中越来越依赖于方方面面的专家,看病更是这样。   信赖专家就得信赖专家的职业操守

4、与专业能力,然而专业   领域里的信赖对象却愈来愈符号化,是一个令人不安又难   以消除的社会现象。人们祈祷信赖对象的符号特征能够名   副其实,更需要有一个可预测并被普遍遵守的责任体系;另   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已不再受到非议,但其   发展的极端情形,则是拜金主义滋生,冲击先人后己的社会   公德、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和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表现在   医疗行业就是着眼“创收”,草率施治,甚至索要红包礼金,   这是导致行业风险责任发生的主要的、内在的原因。这就   是为什么我们在信任、尊重医生及

5、医疗行业几千年之后,如   今还要制定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在其中详加规定   医疗责任的时代意义,其中“医患关系紧张”是使条例及早 出台的直接原因。   有作者认为,在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   以重大过失为原则,具体轻过失为例外,抽象轻过失应免   责。其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一般情况下只要   加以注意即可预见的危险,而怠于注意、不为防范和排除致   成的过失,它相当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所谓轻过失,则   相对于重大过失而言,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注意义务的不同,   又可分为具体的

6、轻过失和抽象的轻过失。具体的轻过失是   根据行为人在与其所从事的专业、与其所取得的职称相对   应的工作时的态度来判断其主观意识的,如果行为人欠缺   这种与处理该相对应工作的必要注意,那么他就存在具体   的轻过失,它相当于符合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尚不构成医疗   事故的医疗事件情形;抽象轻过失是根据行为人在相对于   一般的社会行为中的观念来认识其主观意识的,如果他欠 ·67·   缺这种法律上的必要的注意或作为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注   意,就可认定他有抽象的轻过失,抽象的轻过失是通过行为   来抽象确定行为人

7、的主观意识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   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当做到为标准,其注意义务高于   具体的轻过失,它适用于那些合同履行风险较小、期望获利   较大的事物,而不适于高风险、公益性的医疗行业。笔者认   为重大过失应担责,具体轻过失适当担责(尤其在营利性医   疗机构),抽象轻过失应予免责;这在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   中有实际意义;而医疗机构应当努力防范重大过失与具体 轻过失,恪尽勤勉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规   定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很大进步,但仍存在

8、某些缺   陷和理论误区,其中《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处多   弊少利的败笔,其他问题有待在实践过程中加以检验和修 正。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息纠纷案件中,经审查确   认其构成医疗事故的,应按《条例》的规定做出裁判或者对   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   查,作出裁判;如经审查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根据民法过错   责任归责原则,对于医疗机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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