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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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摘要】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擅自行医会破坏医疗管理秩序、危害   公共卫生安全的结果仍然为之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出现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故意 【中图分类号】D91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209—04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新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设立   的罪名。由于是新设立的罪名,加之又是一个不十分引   人注目的小罪名,法学理论界的研究尚不充分,在该罪   的主观方面学者们也存在相当的分歧。本文运用刑法   的一

2、些基本理论,对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即未造成   就诊人死亡、重伤等加重结果)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非   法行医者对加重结果的主观态度等相关问题展开了肤 浅的探讨。 一 、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 (一)学术界的主要观点   大部分学者认为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   方面是故意,但对犯罪故意的内容存在分歧。也有的学   者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该罪属于过失犯罪。为了 便于研究,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归纳如下:   观点一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   人故意借行医之名行伤害他人之实,则应视具体情节分 别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①   观点二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

3、应当属于故意,即明   知自己无执业资格,但为了营利仍然为他人行医治 病。②   观点三认为:该罪的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   心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格,不能依法开业行医,而依然执意为之的心理态度。③   ①曾粤兴主编:《新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0页;邓又天主编:《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655页。   ②陆敏主编:《刑法原理与案理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27页。   ③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第1029页。 ·210· (二)笔者的分析与评

4、价   比较上述3种观点,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非法行   医罪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应当解决3个方面的问   题:第一,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属性是故   意还是过失;第二,如果属于故意,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   的;第三,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与 意志因素的内容,即构成要素是什么。 1.非法行医罪基本犯主观方面的属性   笔者认为该罪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故意,但并   不赞成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   执业资格,不能依法开业行医,而依然执意为之的心理 态度”的观点。   分析上述几种观点的正确与否,关键是如何正确理 解刑法理论中“罪过”的概念。   

5、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罪过的概念有3种不同的理   解:其一,主张罪过“就是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   社会结果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这种观点   被称之为“结果标准说”;其二,认为罪过是“犯罪主体对   他所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   度。”这种观点被称之为“行为标准说”;其三,认为“犯罪   的主观要件也称之为主观上的罪过,就是指犯罪主体对   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   的心理态度。”学者们将这种观点称之为“双重标准 说”。①   大多数学者认为,罪过心理的鉴别标准不是任意确   定的,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   意

6、和犯罪过失的规定明确指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   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罪过的内容。刑法第14条和第   l5条所说的“明知”、“预见”,是指对“危害社会的结果”   的认识;“希望”、“放任”、“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对“危害   社会的结果”的态度。可见,罪过的核心应是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危害社会的结果   是由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的,但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最   终决定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对社会来说,危害社会   的结果在行为诸要素中居于主要地位,刑事责任的产生   也缘于此。所以,法律才把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心   理态度视为鉴别罪过形式的标准。刑法理论当然不能

7、   离开法定标准另立其他根据。②因此,结果标准说符合   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揭示了罪过的核心所在,是我们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1卷(第3期) 应坚持的鉴别罪过的可行标准。   就非法行医罪而言,非法行医的罪过形式不取决于   行为人对其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这一行为合法性的心理   态度,而是取决于其对非法行医行为产生的危害社会的   结果的心理态度。非法行医罪是抽象危险犯,其危害社   会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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