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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论我国城市水务法规体系的建立及完善(谭柏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我国城市水务法规体系的建立及完善(谭柏平) 1引言所谓水务,即有关水资源的事务,一般认为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节约、配置和保护六个方面。城市水务,是指城市辖区内防洪、水系治理、水资源、水源保护、取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所有的有关涉水事务的统称。城市水务属于典型的社会公用事业,相对于其他公用事业,其又有以下特性:自然垄断性。由于水资源的稀缺和水务规模经营的原因,在同一个城市中不能设立多个不同产权主体的自来水厂和建设不同产权主体的多套供水管网。供水企业在一个城市中的水资源垄断和市场
2、垄断是必然的。外部性。取水源头所需建造的设施,如水库、拦河堰、深井以致河流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环境的保护,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不可替代性。城市水务业所需的“原料”无法进口及替代。资本密集性。城市水务的固定资产庞大、设备昂贵、使用年限长,该产业的沉淀成本风险也极高。此外,国内外学者还从不同方面讨论城市水务的经济属性,如国外有学者从水源取得到进入市场各阶段对城市水务的不同属性作了分析,认为自来水上游端的取水来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等,是属于共享物品的范围;水源保护与污染的防治,属于公共物品的范围;水源经消毒
3、处理进入管线之后,则为付费物品;进入到用户家庭或商店包装之后所贩卖的自来水,则系私有物品的范畴。 城市水务业是真正的朝阳产业。据推算,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城市人口将增长1000万人,由此将新增大量的水务设施需求。按照国家的发展目标,我国到XX年城市化率将由目前的30%提高到45%。据此,我国水务市场从中长期来看,年增长率将维持在15%左右,投资回报率高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可以说,我国城市水务市场极具发展潜力。 “十一五”期间,我国计划在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排水、水污染防治等方面
4、的总投资将超过一万亿元。其中,我国城镇的污水处理以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新增加的投资额就有3300多亿元人民币;此外,在城市的建设和老城区的改造中,大批陈旧管网的更新和污水管网雨污分流的改造需要500亿元以上的投资;而仅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就需要3200亿元的投资。水务建设需要的巨额资金,仅靠政府投入难以为继。发展水务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城市水务工程的建设、运营与维护是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加入WTO也要求转变水务管理的政府职能,加快开放水务市场。这就是城市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背景。
5、 从国际经验来看,城市水务的取水、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业务已经被充分整合,现代水务企业已经渗透到水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城市水务实行水的蓄、引、供、用、排、防等统一管理,并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城市水务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2城市水务法规体系的组成及其与水法体系的关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由若干部门法律体系所共同组成,这是第一层。部门法律体系是指各具体的法律部门在其各自范围内的由一系列法律、法规、规
6、章等所构成的法律系统,它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或称子系统,这是第二层。水法体系则在部门法律体系之下,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第三层,是属某一部门法律体系中的分支体系即支系统。水法体系,又称水资源法规体系、水法律体系或水法规体系,是指由许多有关水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体系。如法国的水法体系由近50种法典、法律、条例、政令组成。 国际社会对水法体系的建立非常重视。1975年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召开了“世界水法体系国际会议”,目的是用统一的形式记述各国作为水资源管理手段而制定的各种水法体系,探讨水法的功能并按现代状
7、况研究建立合理的水法体系。1976年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由国际水法协会召开了“关于水法和水行政第二次国际会议”,对水法体系的问题进行了讨论。1977年在阿根廷的马德普拉塔召开了第三次关于水法体系的研究讨论会。 从世界范围看,水法体系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是习惯法水法体系,它起源于宗教,主张水由一个共同体管理,遵守水法的公共性和严格的分配原则;二是传统法水法体系,它以近代私有制为基础,主张在国家的监督下,水资源为私人专用;三是现代水法体系,主张在国家控制下的水资源管理,实施以公共利益原则和市场经济
8、原则相结合的水资源政策。 从内容看,现代水法体系的组成如下:第一,综合性的水法,一般冠之为“水法”、“水资源法”、“水资源管理法”等名称。如我国的《水法》、英国的《水资源法》,而美国的《水资源规划法》、《法国水法》等也是综合性较强的法律,大都包括水利、保护水资源、水权、水害等内容。第二,水资源利用法,如供水法、工业用水法、农业用水法、城市用水法、开采地下水法等。如美国的《供水法》。第三,水资源保护法,如水土保持法、风景河流法、水生生物保护法等。如美国的《水土保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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