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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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论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家庭稳定的基础,家庭稳定对社会关系稳定具有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导致离婚的原因多为夫妻的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通奸、婚外情或姘居等过错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侵害婚姻关系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夫妻忠实义务忠诚协议   一、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及构成 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论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论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家庭稳定的基础,家庭稳定对社会关系稳定具有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导致离婚的原因多为夫妻的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通奸、婚外情或姘居等过错行为。我国《婚姻法》

3、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侵害婚姻关系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夫妻忠实义务忠诚协议   一、侵害婚姻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及构成 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

4、赔偿的涵义   关于精神损害的概念,杨立新教授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其最终表现形式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弱。张新宝教授认为,精神损害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狭义的精神损害,包括受害人精神痛苦、疼痛或其他严重精神反常情况。目前,多数国家没有明确给精神损害的含义作出规定,在德国民法中,精神损害一般被称之为“非物质损害”(immateriellerSchaden)或者“非财产损害”(Nichtvermoegenschaeden),在学理上还有的称之为“痛苦金”。瑞士民法则适用的是“抚慰金”的称谓。日本民法则使用“财产以外的损害”的称谓。我国

5、台湾地区的“民法”称之为“非财产上之损害”,在实务上称为慰藉金或慰藉费。这说明,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制度规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赔偿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得以体现出来。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相待的结合。因结婚而结合成为夫妻,夫妻相互称之为配偶。夫妻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基本的一种。婚姻关系也称为夫妻关系、配偶关系,而调整这种婚姻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则是婚姻法,婚姻关系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照顾抚养义务、管理共同财产义务、共同抚育子女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

6、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中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的,主要为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抚养义务以及夫妻间的相互尊重人格权的义务。一旦夫妻的一方存在违反相关义务、侵害婚姻关系的情形,另一方则可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另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害婚姻关系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对侵害婚姻关系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即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

7、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与他人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则属于违反夫妻相互尊重和相互抚养照顾义务的行为。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通奸、婚外恋行为需不需要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万恶淫为首”,可见中国古代将私通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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