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年龄认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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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年龄认定之我见被告人年龄认定之我见被告人年龄认定之我见被告人年龄认定之我见被告人年龄认定之我见被告人年龄认定之我见被告人年龄认定之我见被告人年龄认定之我见  1997年刑法规定,只有当已满16周岁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实施了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原则、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原则。被告人年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在不同的认识,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下面笔者就对被告人年龄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抒一已之见,供同行们共同探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只有当已满16周

2、岁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实施了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该《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了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原则,第49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原则。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关系到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是否能够得到从宽处理等等问题,因此,查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年龄问题不大,但当多种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2、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3、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被告人年龄;4、当上述证据材料与户籍证明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予以排除时,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一、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采用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身份、年龄的证据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其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户口迁移证明,是由具有

4、户籍管理职权的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明,而户籍证明则是由当事人原籍公安机关派出所根据其户籍登记情况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家庭成员的信息内容。关于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的证明问题,现行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单独规定,司法实践中都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的规定来执行,上述规定表明,在认定出生时间的问题上,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因在于法定身份证件、户籍证

5、明是有权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制作出具的,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与其他证明身份年龄的书证相比具有更高的证明价值。为此,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时,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定身份证件。但是,在使用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时,还必须注意坚持最佳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物证应当是原物;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因此,在采用法定身份证件时应当注意:证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上述法定证据材料应当提

6、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对于复制件应当记录其来源,原件与复制件均应加盖公章。另外,一些法定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保留在当事人手中,存在仿造、变造的可能性。因此,在提取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户口簿的情况下,仍应当向其原籍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以核实其法定身份证件。对公安机关从内网上调取的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材料,必须经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认可。本院审理的黄某某、韦某某抢劫案以及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邓某某抢劫案即是如此,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各相关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与被告人关于其年龄的供述相一致,据此,本院均按照各相关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来认定其出生

7、年月日,即认定其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二、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由于其规范性,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反映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因此,年龄认定应当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但是不能将其绝对化,认为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不可推翻。事实证明,户籍证明有时证明的却并非被告人真实的出生日期,原因在于:1、农历、公历交织导致登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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