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引导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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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如何引导当事人举证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两口子过日子,按中国的传统,多是不分你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只要没有特别的约定,婚后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而婚后的债务亦应共同承担。当婚姻已走到尽头时,离婚也许是最好的选择,但因为共同生活的特性,许多当事人到法院打起离婚官司,能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证据只是代表婚姻关系一纸婚约,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作为法官,我们该如何引导当事人举证呢?应区别情况进行引导。一、一方不愿意离婚。这种情况下,应告知原告,其应向法庭提交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对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些都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原告可以向法院提交公安局的处罚书、派出所的证明、居委会证明、村委会证明,这些证据在判案中都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邻居等知情人的证人证言也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提交的。二、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法院判决子女随谁生活的原则,但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

3、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此双方可以向法院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一方工作单位证明、子女在读学校证明、居委会证明及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书面证据。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清的。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

4、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一方的财产。因此双方应向法院提交有关的产权凭证、购买发票、遗嘱、赠与合同等。四、共同债务分担不清。共同债务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中最难以认定的一项,因为许多的共同债务是向一方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友所借,难辩真假。因此双方除应向法院提交有关的欠条复印件或证人证言外,还应明确的指出该项借款的具体用处,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是因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所借的债务,除应向法院提交欠条外,还应提交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等书面证据。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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