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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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本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

2、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质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

3、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使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年3月4日沪高发民一〔2005〕2号) 第一部分 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指南第一条本要件指南所指的离婚纠纷案件

4、是指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案件。第二条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婚姻关系合法;(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说明]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1、婚姻关系合法。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

5、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第三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提出离婚请求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说明]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

6、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在一般情况下就是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第四条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一)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说明]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

7、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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