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群体纠纷处理机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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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诉群体纠纷处理机制的探讨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因买卖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等导致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大规模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及时地制止,受害人的权益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改变这种状况,除了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综合治理等方式预防和化解群体纠纷外,结合中国国情,可以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实施更为有效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关键词群体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XX年至今,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群体性纠纷案件535件,受案标的500万元,已执行309件,执结标的350万元。该院的做法上是

2、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别判决,分别执行。立审分离措施在客观上阻碍了“集团诉讼”的生成,立案审查成为法院认为撤分代表人诉讼的过滤器。经过这一环节的过滤,代表人诉讼变为共同诉讼或者干脆简化为单独诉讼。 涉诉群体纠纷处理机制的探讨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因买卖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等导致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大规模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及时地制止,受害人的权益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改变这种状况,除了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综合治理等方式预防和化解群体纠纷外,结合中国国情,可以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实施更为有效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3、。 关键词群体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XX年至今,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群体性纠纷案件535件,受案标的500万元,已执行309件,执结标的350万元。该院的做法上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别判决,分别执行。立审分离措施在客观上阻碍了“集团诉讼”的生成,立案审查成为法院认为撤分代表人诉讼的过滤器。经过这一环节的过滤,代表人诉讼变为共同诉讼或者干脆简化为单独诉讼。   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群体纠纷的解决办法——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一制度运作的历史可谓不短,但其中潜伏的学术理性与实践直觉的冲突却似乎刚刚显现出来。我国民诉法学者们大多对这一程序推崇

4、有加,而法院在实践中却惰于使用这个程序。争论关键性的差异在于,学界多以文本研究为重心,更多地从群体诉讼的学理出发来设计具体制度,而诉讼的实践者们则习惯以程序运作的经验来验证规范。学术理性告诉我们,评价一个制度时要从细微的规则和制度环境入手,这样才会对研究对象有深刻的理解,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宽阔的视野则会成为最好的指路明灯。   从制度环境来讲,社会接受度是衡量程序品质和功能的主要指标,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效,当然也要接受来自各诉讼主体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评价与验证。亦即程序的利用者不可避免地要思考这样的问题:我们为何要通过代表人诉讼,而非其他程序来解决群体纠纷,在程序上这种解

5、决途径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并达到自己使用程序的目的吗?显然这其中,法院适用程序的积极性、当事人程序选择的自由度和律师参与的程度是几个重要衡量指标。当然,在代表人诉讼中每个诉讼主体的利益诉求各有不同,他们彼此各异的利用程序的动机也就应当被包容在这个制度之中。   从立法目的角度看,“当法律体系中的每一个规则清楚明确地涉及它所推动的目标,并且对这个目标的渴望的根据已经确定,那么,这个法律体系就更为合理和开化。”从纠纷解决的整体环境而言,我国群体诉讼的合理化和开化程度同样取决于立法目的,如果代表人诉讼能够满足法院、当事人和律师在代表人诉讼程序中的利益需要,使这些主体能够在诉讼中达到互相协调和

6、自我约束的状态,并通过代表人诉讼程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的话,实现群体诉讼的目的就应是容易的事情。 二、政策实施型程序中法院的利益诉求[1]   以民事诉讼模式来概括民事诉讼的特征已经成为一种惯常使用的理论工具,它通过对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基本结构中各种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帮助人们认识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一理论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它并不能准确反映该类型下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全貌,尤其是对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讲,它无助于对程序运作状况作具体分析。所以,运用其他理论工具对代表人诉讼进行替代是必要的。   司法程序的类型化分析即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分析工具。对司法程序,美国的达

7、玛什卡教授将司法分为纠纷解决型和政策实施型这两种最基本的类型。纠纷解决型的司法更重视纠纷的程序,当事人对诉讼的发动、进行和终结有主导权,法院在诉讼中是中立、消极的角色,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则全面而活跃,对判决既判力格外地加以强调,轻易不允许更改判决。而政策实施型的司法则有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受到来自法院的限制,法院在诉讼中是主动、积极的角色,并力图通过审判致力于实施国家政策,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受到限制,且判决的既判力不被重视。以此为理论基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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