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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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XX市XX区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涉密单位涉密载体的管理,防止在销毁环节发生失泄密事件,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机关、单位开展涉密载体销毁工作,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涉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   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

2、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及其草稿等。 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以光、电信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如光盘、U盘、存储卡、IC卡等。 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如密码机等。   第四条销毁范围为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淘汰、报废或者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产生的废品;其他需要销毁的国家秘

3、密载体。   第五条涉密载体的销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定点销毁,方便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全区销毁涉密载体的管理工作。   区国家保密局在区机关大院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机关、单位涉密载体集中销毁工作。鉴于销毁工作的特殊性,集中销毁只接收销毁范围内的载体,不接收公开发行的各种书籍、报刊、已经或者拟公开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非涉密载体。   第七条涉密载体销毁属无偿保密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的特殊性,定点销毁企业只承担监督销毁车辆的燃油费用,不给予所销毁载体的经济补偿,机关、单位销毁涉密载

4、体不收取、不给予任何费用。   第八条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和监销手续。   第九条销毁涉密载体应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销毁单位进行。   第十条各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销毁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不参加区内集中销毁而自行前往定点单位销毁的,要核对销毁单位有无XX市市国家保密局发放的《销毁证》。并对定点单位销毁运送车辆行驶证及牌照等情况进行登记、拍照,如有疑问及时与区国家保密局联系。并

5、于每年1月底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销毁凭证复印汇总后报区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十一条所有处理过电子涉密信息的载体,必须经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技术处理后,方可进行降密使用或修理;需要报废的磁介质载体,必须进行消磁处理。对于记录有秘密信息的光盘、软盘、U盘、CF卡、SD卡、记忆棒等载体损坏或不再使用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进行销毁,或者到区国家保密局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商贩、废品收购站点出售涉密载体和内部文件、资料和非公开发行的报刊。   各机关单位要加强对涉密文件、资料及内部刊物销毁工作的

6、监管力度,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制,对违反保密规定和失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对机关、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泄密的,依照《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造成严重泄密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7月5日发布的《XX市XX区销毁涉密介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XX市国家保密局行政许可的定点销毁单位名单 XX市XX区国家保密局 XX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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