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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遵义瘦肉精案【关键词】公共健康,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2.16;R155.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1—0045—02 遵义“瘦肉精”案,在国务院公布的2002年全国10大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案件中排列第三。近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现就该案报道如下: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14日,遵义某农牧研究所畜禽饲料保健厂负责 人突然接到经销商和XX质监部门打来的电话,称该厂近期生 产的55吨猪饲料被当地质监部门查出每公斤含有0.14mg国 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该厂立
2、即将从浙 江购进的一批原料送到质监部门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这批价值 十六万多元的原料中含有“瘦肉精”。该厂即向遵义市开发区警 方报案。2002年7月15日,专案人员首先对浙江某饲料厂的销 售人员贾某进行传讯。据其交代,他销往遵义的“产品”是由杭 州正康饲料公司的吴胜、吴晓两兄弟提供的。7月19日晚,专案 组在XX将吴晓抓获。但吴晓称这些原料是其哥吴胜从江西一 经销商手中购进的。8月6日,当吴胜从福建返回XX时,被守 候多时的专案组人员抓获。警方当即从其私车中搜出大量伪造 的浙江某化工厂的商标、防伪标识、合格证等物证。8月13日, 专案组在上海将非法
3、经营“瘦肉精”并销售给吴氏兄弟的犯罪嫌 疑人朱伟抓获。经审理查明:现年34岁的吴胜毕业于浙江农业 大学,其与弟弟吴晓合伙开办了XX正康饲料公司。1998年至 2000年.吴胜为了牟取暴利,多次在朱伟处购得盐酸克伦特罗 (“瘦肉精”)稀释后掺入饲料原料中进行贩卖。致使遵义某饲料 ·医事法律· 厂生产的55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猪饲料险些流入 市场。经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有关部门检查,吴胜、吴 晓生产的饲料原料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瘦肉 精”)。 一审法院认为:3名被告目无国法,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未经许可销售国家限制买
4、卖的物品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 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 人吴胜、吴晓、朱伟分别被判处4年、3年零6个月以及3年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1万元。3名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讨论和建议 一 、关于本案所涉及药物 “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属肾上腺素类兴奋剂,医学 上称为平喘药、咳喘素。主要中毒症状为腹疼、恶心、呕吐、抖 动、心动过速,但瞳孔正常。药物通过病人代谢、排泄以后,一般 没有很多的远期的副作用,不会复发。加入饲料中的主要目的, 是提高所饲养猪的瘦肉率。 二、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5、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即违反国家规定,有 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 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 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经营行为。 ·46·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关于办 理非
6、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 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 起施行)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 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l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行政法规滞后行政执法机关难以定性 关于兽用药品,目前只有《兽药管理条例》,没有《兽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此类问题也无明确规定。当前 也没有一个法规来明确对肉
7、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执法主体。虽 然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了饲料主管部门是 饲料行业的执法主体,但对肉、水产品检出违禁药物残留,依据 哪部法规来处理,哪个部门来执法,目前尚无定论。 (二)相关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饲料生产和畜禽等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药品 的速测方法标准及允许使用的主要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检测方法 标准。与国际接轨的饲料工业标准l本系相差甚远,饲料监测体 系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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