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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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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亟待合规 民间借贷是人们筹备资金的一种方式,由于国民收入的日益增加,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民间借贷的类型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下是民间借贷发展变化的几种趋势: 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成果显著,城乡居民收入逐年提高,温饱问题已成历史,逐步迈向小康生活,民间借贷逐渐丧失了为帮助解决居民生活消费性需求的功能,进而转变主要为种植,养殖大户、个私民营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等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不足而筹措资金的功效。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及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单一的农业经济格局被打破,由当初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转变为个体专业户、民营企业、“公司+基地+农户”等多元化经济组织并存的
2、形式,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由过去主要以亲朋好友间圈子狭小、利率相对低且带有一定扶弱助贫的性质向跨地域、跨行业、趋于平等主体间投资获利型发展。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生产经营规模地不断扩大,经营环节中的资金需求强烈、资金周期拉长,如此一来,民间借贷也由过去的小额短期型向大额长期型转变。 新时期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特别是城乡居民的法制观念增强,以及民间借贷主体所处地域、范围的扩大,促使民间借贷由原先手续简单甚至口头约定的随机简便型逐步向须立字据、订合同的约定规范型转化。 虽说民间借贷日趋完善与规范,但由于相关部门对其并未给予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就现阶段而言,在县域农村金融机构
3、信贷扩张能力明显缩水,资金普遍短缺的情况下,给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个相当活跃的发展空间,囿于其长期“地下”运作的历史原因,民间借贷在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现实问题: 未订立借款字据或字据订立不完整 民间借贷交易多数发生在亲友、熟人之间,往往碍于情面,并未要求对方立字据、订合同,即便是立了字据,多半敷衍了事,其内容也不甚完整,更不用说找中间人作证或到公证处执行公证。为此,当发生纠纷时,债权人往往因举证不足状告无门,自认倒霉。 签订利率不合理、不合法 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现实操作中,局于债权人
4、法律知识的缺失,为追求较多的利息收益,往往忽略了利率界限的合法化,有甚者将利息一同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这种类似“地下钱庄”的做法是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未能及时催收,丧失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到期后2年内的民间借贷字据受法律保护。据调查材料反馈,相当部分字据中并未载明还款日期;有的会出现借款人外出务工或故意出逃避债的现象,致使借款到期2年内未能及时催收或提请法院诉讼,致使丧失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 借款用途不合法 《贷款通则》规定,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往往受利益的驱使,对借款人资金用途不予了解,或明知借款人从事的是违
5、法活动仍借款与人。如此一来,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遭到置疑,在法律范畴内站不住脚,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债权人则无法通过法律渠道保护权益。 由于民间借贷的不合规操作,给国家货币政策科学贯彻落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因此,现阶段要求规范民间借贷让其阳光操作、合规监管,是当前有关部门,特别是人民银行面临的重大研究课题,是势在必行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理应识清时务、以时俱进,承担起规范民间借贷合规监管这一历史重任,围绕有关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进程等民生问题,大胆推动业务创新,为破解民间借款的规范化操作“瓶颈”创建运作平台:最大限度地拓展金融产品,努力把民间借贷纳入农信社
6、业务的中介范畴,大力研发个人理财、委托贷款业务。极力为民间借贷牵线搭桥,让其在和谐的农村金融生态庇荫下“地上化”操作,从根本上减少民间借贷的地下活动特征,有效拓宽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投资渠道。笔者就农信社合规民间借贷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作大胆的构想与建议: 首先依托农信社的委托贷款业务,遵循《合同法》的大原则,以人民银行指导为基础;充分结合县情,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兼顾自愿、公平、合规及市场运作等原则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暂行条例》。《条例》内容必须规定委托贷款的法律界定、行为规范、合同条款、利率区间、公证事宜、纠纷处理等,通过立法能相当程度上保障民间
7、借贷的法律维权。 加强普法教育,大力宣传违法借款活动的严肃性、危害性,拼弃民间借贷是“地下钱庄”的传统思想,并会同公安部门,搞好民间借贷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向社会公众灌输金融知识、合规意识、防范金融诈骗知识,加大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及放高利贷行为的整治力度。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增强民众投资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让民众了解在借贷行为中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培养民众自觉遵循委托贷款章程的习惯。 作为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的受托主体,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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