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结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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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办结税务证明已办结税务证明已办结税务证明已办结税务证明已办结税务证明已办结税务证明第一篇:已办结税务证明已办结税务证明1.税务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办理对象:货物报关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的生产企业事项性质:审批设定依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2、国税函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91号)办理条件: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申报材料: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3、出口发票复印件;4、电子数据申报盘。办理程序:1、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2、审核;3、审批。

3、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办理时限:即办2.一、业务概述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二、法律依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

4、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91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3.出口发票复印件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

5、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

6、、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4)审核已退税额、应补回已退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5)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2.核准审核通过的,打佣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7、,退1份给申请人。同时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3.资料归档。第二篇: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推荐阅读:帐簿凭证管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

8、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一、法律依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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