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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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政局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具体事项(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一行政处罚共14项    1行政处罚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在禁止占用的土地开墓穴做墓地出租、出售或利用公益性公墓谋利的行为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

2、部门审批。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三十条第(五)项在禁止占用的土地开墓穴做墓地出租、出售或利用公益性公墓谋利的,责令其纠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就便原则,下放此事项。2行政处罚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

3、、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就便原则,下放此事项。3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就便原则,

4、下放此事项。54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二十五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界定,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

5、用品或者土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处罚:第(六)项在火葬区内,生产、出售棺木等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生产、销售棺木等用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就便原则,下放此事项。5行政处罚对将棺木运入火葬区的行为的处罚 《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十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处罚:第(七)项将棺木运入火葬区内的,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就便原则,下放此事项。6行政处罚对未经审核批准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十条 遗体的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等服务应由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承办,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l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就便原则,下放此事项。7行政处罚单位、个人使用交通工具违反规定非法收运尸体的处罚 《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处罚:第(九)项单位或个人使用交通工具违反规定非法收运尸体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就便原则,下放此事项。58行政处罚对偷运、抢运遗体行为的处罚 《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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