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doc

市民政局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doc

ID:25582023

大小:58.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21

市民政局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doc_第1页
市民政局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doc_第2页
市民政局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doc_第3页
市民政局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doc_第4页
市民政局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市民政局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市民政局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共15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具体事项(子项)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一行政许可共2项    1行政许可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

2、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桂政发〔2014〕69号文,该项目为自治区委托下放项目,为市级承接保留项目。2.基金会设立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

3、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桂政发〔2014〕69号文,该项目为自治区委托下放项目,为市级承接保留项目。3.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桂政发〔2014〕69号文,该项目为自治区委托下放项目,为市级承接保留项目。4.基

4、金会章程修改核准《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桂政发〔2014〕69号文,该项目为自治区委托下放项目,为市级承接保留项目。1行政许可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5.基金会设立注销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民间组织

5、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桂政发〔2014〕69号文,该项目为自治区委托下放项目,为市级承接保留项目。、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6.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

6、桂政发〔2014〕69号文,该项目为自治区委托下放项目,为市级承接保留项目。7.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桂政发〔2014〕69号文,该项目为自治区委托下放项目,为市级承接保留项目。8.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

7、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桂政发〔2014〕69号文,该项目为自治区委托下放项目,为市级承接保留项目。2行政许可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第三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8、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民政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