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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下设司法纪律惩戒机构的制度架构*本文系本人主持的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11CFX042)的阶段性成果;本人主持的江西省“十一五”(2010)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人大下设司法官纪律惩戒机构的制度架构10FX01)的阶段性成果。*笔者简介:谢小剑,男,汉,1976年10月生,江西宜春人,诉讼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毕业于四川大学,研究方向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法学。联系地址: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法学院谢小剑老师(收)邮编:330032联系电话:13576923993E-mail:xiexiaojian1@sina.com,la
2、wconduction@tom.com谢小剑内容摘要:我国司法信任危机,与我国司法惩戒机构设置不合理密切相关。为避免内部惩戒的弊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人大监督司法从案件审理向行政管理事务的转型,应当在中央、省级人大常委会下设司法纪律惩戒机构,实现司法责任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关键词:人大监督司法责任司法独立纪律惩戒当前,我国司法正面临深刻的信任危机,这种局面与我国司法纪律惩戒不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如果司法官违背职业纪律而未受惩戒,导致司法责任的丧失,最终也必将让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法官队伍建设“纪律约束机制是关键”之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纪律惩戒机构的设置决定着纪律约束机制的成败。19当前对于纪律惩戒机构的改革,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遂以此文求教于方家。一、我国司法纪律惩戒机构的特点我国现有司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分为两类,认定错案与否适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而与案件对错无关的行为适用内部其他惩戒制度。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我国的司法纪律惩戒机构存在以下特点。(一)多元化。我国针对不同的对象,由不同的主体实施惩戒,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其一,对检察官的违纪行为主要由检察机关实施惩戒,对法官的违纪行为主要由法院实施惩戒,存在两套不同的惩戒体系,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制
4、定不同的内部惩戒规则,尽管其内容有很大的相似性。其二,我国有多少个检察院、法院就至少有多少个内设纪律惩戒机构。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中国设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333个地级行政区域;2856个县级行政区域。百度知道:上述地、县统计数据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三地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39256434.html,2011-12-15登陆。我国司法机构与行政区域对应设置,所以我国至少有6000余个内设司法纪律惩戒机构。其三,不仅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权对司法官实施惩戒,各级人大也有权对其任命的检察官、法官罢免和撤职,政党机构如纪委也有权对
5、具有党员身份的司法官实施党的纪律惩戒党的纪律程序只是党的内部惩戒,虽然其也会对司法官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但不是本文研究的主题和重点。19。这样算来,我国的司法惩戒机构有上万个。(二)部门化。我国司法纪律惩戒表现出非常强的部门化特征,主要由该司法官所在的检察院、法院行使惩戒权力,只有采取非常严厉的惩戒措施或者对高级司法官惩戒时,才由上级司法机关或人大行使惩戒权。以法院为例,对基层法院法官,如需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直接给予处分;降级以上处分的,报院长批准《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开除处分的,需报中级人民法院院务会批准;如需给高、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6、开除处分的,由监察室提请本院院务会批准。《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根据2000年《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检察机关所有的纪律处分都由监察部门调查,检察长办公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本院除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外的检察官及其所属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违纪的案件,然而基层检察院的所有检察人员都由上级检察院的监察部门调查。错案责任追究也是如此,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由审判组织确定。检察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时,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凡需要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查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
7、受理。控告申诉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复查、调查终结后,应当写出复查、调查报告,报送本院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经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错案,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确认。19《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可见,错案责任追究基本上采取检察院内部调查和处罚的制度。(三)地方化。我国目前并无全国统一的司法纪律惩戒机构,对司法官的纪律惩戒多由司法官所在的法院、检察院自身负责实施,同级人大和纪委也有惩戒权,司法官的纪律惩戒存在地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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