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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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H10201367—20072007-12–25发布2008-03–15实施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Q/SH10201367—2007代替Q/SL1367—20035Q/SH10201367—2007目次前言III1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事故等级划分14事故认定25一类障碍36二类障碍35Q/SH10201367—2007前言本标准是对局标Q/SH10201367-2003的修订版。本标准依据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参照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

2、查规程》而制定。本标准对一般设备事故、障碍的认定标准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以满足电厂安全生产的要求。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Q/SH1020-2003。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委员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发电厂安全环保科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管洪军武常胜王金霞5Q/SH10201367—2007发电厂事故、障碍认定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胜利油田自备发电厂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划分范围。本标准适应于胜利油田自备发电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认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非计划检修

3、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修)。2.2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2.3被迫停止运行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所属上级调度部门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2.4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的经济损失指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4、》(GA185-1998)。2.5职工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3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3.1特大事故3.1.1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3.1.2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者;3.1.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3.1.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中国石化集团总公司或国家电监会认定为特大事故者。3.2重大事故3.2.1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

5、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3.2.2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3.2.35Q/SH10201367—2007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者;3.2.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3.2.7其他经中国石化集团总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认定为重大事故者。3.3一般事故3.3.1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3.3.2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以外的设备事故。4事故认定4.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4.1.1职工

6、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4.1.2本企业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和代训工、实习生、外来单位实习人员、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4.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4.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4.1.5职工

7、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4.1.6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4.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4.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者:a)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者;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者;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

8、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者。4.1.9政府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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