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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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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建议在民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裁判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检察建议在民行部门分两部分,检察建议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中,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工具,也是人民检察院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配合,堵塞漏洞扩大检察机关办案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形式。更能
3、针对错误判决、裁定、建议改判,减少诉讼环节,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及时修正错误判决、裁定,维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但在民行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认识不足,使检察建议在运用中存在许多不足,使检察建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一、存在问题。 、检察建议在基层院没有真正打开局面,认识上存在误区。长期以来形式的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独家办案,强调以内部监督为主,检察机关抗诉监督作为补充的格局。使之难以接受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以消极的态度接受这种监督方式,甚至规避。而检察机关也存在“重刑轻民、重抗诉轻
4、建议”的思想,在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的情况下,检察建议对外阻力重重,对内得不到重视和支持。主要表现在存在以下心理: 1)搞好关系好办事心理。 认为在一个地区,一个县人际关系复杂,下发一个检察建议,得罪一片,检察机关必须依靠当地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个人,单位都没有好处。 2)畏难心理。 认为提请抗诉已成惯例,通过上级抗诉压力小,检察建议改判阻力大,牵涉广,任务重,害怕困难,干脆回避矛盾,以求平日度日。 3)明哲保身心理。 被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建议改判,可能会得罪某有钱有势的领导,建议不当或不被采纳,要承担一定责任,少惹事情为妙。 4)消极
5、等待心理. 认为我不主动改,等市检察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我再来个顺水推舟,让我改我再改,责任不在我。 、立法上的不完善。关于检察建议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制约乏力,使检察建议作用发挥不大,监督难以到位。被建议单位不予认可或不配合,影响了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效力。 二、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 、监督的主动性不强:一方面,监督意识不够,各级检察院还没有真正理解检察建议的重要意义,认为检察建议是多此一举,抗诉才是主渠道,检察建议是花里胡哨的东西,制发检察建议敷衍了事,草率制定,问题把握不准,建议措施不具体,没有针对性,使建议流于形式,使建议
6、失去实际意义,甚至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另一方面,监督主动性差,没有主动想办法,积极寻找对策,就办案而办案,办完就算,对判决中一些不正常现象不去认真分析,追根溯源,进而堵塞漏洞,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规定不完备,虽然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法关于法审18号通知,虽然提醒各级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但《民诉法》中并没有详尽检察建议可行措施,没有明确检察建议应产生的法律后果。《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也提到与法院协商,协商情况下,检察建议起来羞羞答答,低声下气,一团和气之下,却发挥不了应有的效能。 三、完善检察建议的几点思考。
7、 笔者认为只有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彻底,切实解决问题,推动民行检察事业向前发展,彻底发挥检察建议作用,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需要。 、检察机关在目前检察建议渠道不畅通,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要立足现有条件,克服等靠思想,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积极努力地拓展检察建议工作局面。坚持两手抓,一手狠抓办案,维护法律尊严,要从提高业务素质入手,检察建议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只有具备相当的业务水准,切实做到建议有理,建议有据,才能提高监督质量,体现监督水平,同时要突破性地严肃查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案中案,正确分析总
8、结审判人员办错案的“为什么”,一手抓配合协调,要打开检察建议工作局面,必须妥善处理与人民法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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