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某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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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某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准确把握国家政策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政府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等,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

2、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清理规范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全县各部门要全面清理XX年12月1日前出台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依据以及政策期限建议,填写《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报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政

3、府审定。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以及不需保留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并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XX年3月5日前由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上报审批。未提出保留建议或上级政府未批准保留的优惠政策,一律予以废止。 清理的范围和分工   1.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的优惠政策,以及在上述管理权限外制定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国税、地税部门 责任单位:财政等有关部门

4、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包括: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 牵头单位: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包括: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等。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财政等有关部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对企业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

5、励或补贴;对企业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等。 牵头单位: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工业经贸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科技、金融等有关部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包括: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 牵头单位: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工业经贸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   6.其他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需纳入清理规范范围的其他优惠政策。

6、牵头单位:财政部门 责任单位:有关部门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范围和分工组织开展专项清理,认真排查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 统计办法和时间要求   1.县委、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由县直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并填写《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并形成本部门的优惠政策清理报告,于XX年3月2日前报县财政局汇总。   2.受益对象数量和受益金额的统计办法: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

7、,由具体征收管理单位统计填报;财政支出优惠政策,由列支级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填报;财政体制优惠政策,由兑现优惠政策的同级财政部门填报。 废止违法违规及不需保留的优惠政策   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以及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等不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自XX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于XX年3月5日前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按照“谁出台、谁废止”的原则,由制定优惠政策的一级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发布废止文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销号。   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包括:在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8、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争取保留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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