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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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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实施细则某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实施细则某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实施细则 XX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XX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和《XX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XX区安全生产“一岗双
2、责”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和由区委区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时,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安全生产失职追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与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使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二章追责情形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失职追责方式,包括警示通报、分级约谈、取消评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五种方式。警示通报、分级约谈由
3、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取消评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由区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五条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每季度未通过暗访暗查开展检查或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跟踪督办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同一家单位同类重大隐患问题被群众举报2次以上并经核查属实或被媒体曝光,未及时解决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未按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指标的;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4、事故的;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被市级综合监管部门发现查处的;其他应当追责失职失责情形的。第六条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安全生产失职追责的情况,作为区委区政府绩效考核、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因安全生产失职被调离岗位或停职检查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受到停职检查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应提拔重用;因工作失职引咎辞职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应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
5、相当的领导职务。年内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因安全生产失职被追责累计2人次以上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第七条被追责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一年内被追责两次以上的;第八条被追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的;其它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的。第三章追责程序第九条依据《党政同责》第十三条规定,区委区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情况抽
6、查。第十条对安全生产督查抽查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被追责情形的,按照管理权限,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提出追责意见,报请区安委会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行政问责的,依据《XX市行政问责办法》,区安委会办公室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区监察局审核后,依据处分类型,按照相应程序报批,提交区政府审批,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处理决定。第十一条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存在本细则第五条、、情形的,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警示通报;存在本细则第五条、情形的,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约谈主要领导;存在本细则第五条、情形的,安委
7、会副主任约谈该单位行政一把手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情形严重的,由区安委会主任约谈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实施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并取消本人和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第十二条作出追责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书面记录;对其阐述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及时将被追责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档案。第四章保障机制第十四条履职报告制。区级各部门和各属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第十五条情况通报制。
8、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对被警示通报2次及以上的,下达《整改意见函》并挂牌督办;对被连续2次警示通报或通报后整改不到位的,启动安全生产约谈。第十六条约见谈话制。约谈对象为区政府部门、属地和企业有关负责人,实施者为区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及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XX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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