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下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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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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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下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的几点思考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已成为阻碍司法公正、破坏法律权威、损害法院形象的顽症。“执行难”具体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总而言之,“执行难”的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除了被执行人缺少履行能力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位。   目前,执行工作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搞好这项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XX年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法警参与基层庭案件执行,

2、仅XX年7月至XX年9月,本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高达到97.5%,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对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作用。现笔者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商榷。 一、执行工作的定位及现状   人民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或行政裁判文书生效以后,虽然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法律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之目的并未得以真正实现。此时案件当事人得到的只是期待利益,法律实现的仅是"书面的正义"。而执行工作是民事、行政诉讼最后一道程序

3、,是司法救治最后一道防线。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等就是执行最本质属性,这是与审判中的强制根本区别。它以国家权利为后盾,强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使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成为现实。它是国家公权干预公民个人生活,实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国家活动。执行工作的最本质特点就是强制性和严肃性。执行工作的主要功能在于兑现经过审判机关处理或审查确认的具有法律生命的各种生效文书中规定的内容,把静态的法律转化成现实,实现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

4、秩序,使整个社会安全、秩序地共同发展。执行工作本应得到全面顺利地落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效果并不理想。   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大量执行案件未能执结,许多案件久执无果,权利人埋怨不断,社会反映强烈。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执行工作的权威性不强、强制力不足应该是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偏差。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应受到的惩罚认识不高,不履行没有多大责任。执行工作实践中,在执行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的

5、情况下,传唤当事人到庭率仅在35%以下,甚至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欠钱被拘留没有什么丢人,大不了住上十天半月就会出来。被执行人不能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对待执行工作的态度不端正,往往拒绝执行,甚至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成为形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在执行工作机制上存在不足。执行机构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专门从事案件执行工作,行使与审判法官一样的权力,而执行权是不同于审判权的一种公共权力,强调对经法律确认的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主动性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拒不执行、暴

6、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因没有警察享有的及时强制权,执行员不但不能保证案件执结,有时还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暴力抗法不断升级的情况下,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显得苍白无力,手中没有任何警具,穿着又是与普通公民无异的西服,被执行人很难感受到这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心理上也不会产生任何被强制的精神压力。围观的群众不会受到教育,相反会产生法院的强制执行也不过如此,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一样的想法,从而丧失对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信心进而动摇对法律的信任。   虽然法院在决定对责任人司法拘留,但这还不能保

7、证执行到位。因为一是关系、人情、甚至有关部门、领导阻挠执行,使执行工作难以有效地实施;二是法院没有制约监督社会个体的公共权力;三是专门组织执行拘留行动成本大,经费保障严重不足。   针对上述情况,有人提出可给执行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派出司法警察予以协助的办法来解决。但现实中,由于受编制、经费等原因的限制,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数量较少,其实际仅保证押解被告人、值庭尚且不足,强制执行能够保证随时动用法警很难做到。由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抗拒执行、妨碍执行或者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等行为,既

8、有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也有违反程序法中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如殴打执行人员等。所以既可能导致采取查封、扣押等针对财产的司法强制措施,也可能产生拘留等针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必要时由司法警察参加。那么,一般情况下,执行实施权都是执行人员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参与民事、行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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