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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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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现状调研报告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现状调研报告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现状调研报告 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逮捕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相对于只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言,逮捕以羁押的方式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相对于临时性羁押的刑事拘留而言,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要长得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是因为涉及对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自由的较长时间的剥夺,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措施十分重视,对其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有效地防止了逮捕措施的滥用。但对这样一种适用
2、时相当审慎、法律责任相当重大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通过变更取消其效力时,却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不具备法定的条件却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或者在逮捕执行后相当短的时间内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或者变更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整体曹顺利进行,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为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市检察院从今年四月至六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专项检查活动
3、。专项检查的范围,是XX年至XX年逮捕后至移送起诉前变更强制措施的所有案件,专项检查的方法,采取数据统计与个案调研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专项检查的目的,是根据专项调研的结果,积极与有关机关协调,统一认识,出台相应的措施,规范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工作机制,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市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基本情况 **市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基本数据 XX年至XX年,**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3733人,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237人,占批准逮捕人数的6.3%,其中,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216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91%
4、;决定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21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9%。在捕后变更的强制措施中,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233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98.3%,;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的4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1.7%。在变更的理由中,无理由变更的25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10.5%;以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理由变更138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58%;以投案自首为理由变更26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11%;以疾病、怀孕为理由变更21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8.8%;以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为理由变更8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3.2%;以羁押期限届
5、满、需继续侦查为理由变更5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2%;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理由变更4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1.6%;以协助破案为理由变更3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1.2%;以其他理由变更9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3.7%。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后,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为208人,占逮捕人数的88%。在变更时间上,逮捕当日就变更强制措施22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9.3%;逮捕后一至三日内变更强制措施20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8.4%;逮捕后四至七日内变更强制措施28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11.8%;逮捕后八至三十日内变更
6、强制措施69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29.1%;逮捕后一个月至半年内变更强制措施90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38%;逮捕半年后变更强制措施8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3.4%。变更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在一个月内移送起诉89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37.5%;在一个月至两个月间移送起诉36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15.2%;在两个月至半年期间移送起诉61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25.8%;在半年至一年期间移送起诉28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11.8%;在一年后移送起诉3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1.2%;变更强制措施后撤案12人,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
7、5%;变更后至今未结8件,占变更强制措施数的3.3%。 **市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统计数据分析和个案调查,我们发现**市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1、超越法定条件进行变更的现象突出,主观随意性较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是以强制力的大小排列的,内部结构具有层次性。具体适用何种强制措施,与特定时间段内控制被追诉人的诉讼需要相适应。其中,逮捕作为在较长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相互排斥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适用条件是“有
8、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即必须在同时具备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逮捕措施;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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