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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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我国量刑辩护的困境及进路  【论文提要】:量刑辩护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量刑有利的证据及反驳检察机关不利量刑指控,以期法庭能作出对被告人更为有利量刑的诉讼法律行为。量刑辩护的充分实现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程序正义,是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同

2、时也是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措施,从而体现量刑过程的正义性。迄今为止,在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上存在两种模式,:一是英美的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二是大陆法系的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两种模式均有其优点与缺点。结合我国国情及司法现状,适当吸收定罪与量刑分离模式的优点,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和量刑辩护程序,提高被告人、辩护人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量刑辩护认识,保障辩护权的充分实现,制裁干涉量刑辩护权实现的违法行为,从而保障被告人量刑辩护权的有效实现。全文共8600字。以下正文:引子:从“许霆案”说起XX年4月21日晚10时,一位名为许霆的青年来到天河区

3、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在广州市中院审理过程中,许霆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但法院最终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审中,许霆辩护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最后法院认定许

4、霆的盗窃罪名成立,不过刑期由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骤减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元。许霆仍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许霆的两名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分别从不同角度为他作无罪辩护,但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认定法律正确,考虑到银行及柜员机维护商有过错,在法定刑以下作出判决是适当的,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在这起案件的三次审理中,许霆及其辩护律师均作了无罪辩护,但法院最终都认定了许霆构成盗窃罪,只是量刑上从无期到5年。当然,5年有期徒刑以其说

5、是许霆及其辩护律师努力的结果,不如说那是“行政审批”的结果。在三次审理过程中,许霆及其辩护律师都作了无罪辩护,并没有就量刑问题进行任何辩护,否则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因为假如许霆及其辩护律师就量刑作了辩护,那就等于承认是有罪的,而如果作了无罪辩护,就无法就量刑进行辩护。这种“困境”是在定罪与量刑一体化模式下无法避免的。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明确指出:“在德国的庭审中最后辩论可能给辩护律师带来一个特殊的问题。如果辩护律师想要主张被告人无罪,他或者她就申请无罪释放。由于律师无法确定法庭是否一定会判决无罪,他必须同时解决一旦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6、由于美国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个单独的量刑庭审,辩护律师就不必面临这种困境。”而如何解决这种“困境”是当下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所要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一、量刑辩护的价值分析量刑辩护无论对于被告人,还是对于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都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程序正义刑事司法要实现正义除了作为实体法的刑法的正当性之外,还必须具备刑事诉讼法的正当性,即刑事司法程序正义。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审查,不是得剥夺的;他的生命,除了受国家的控诉之外,是

7、不得剥夺的。——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须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这里强调了民主国家在控诉一个人的时候,应当赋予其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既要可以进行定罪辩护,也要能够对量刑实现充分有效的辩护,否则只有定罪辩护,而无量刑辩护的辩护是经过打折的辩护。在民主法治国家,追诉犯罪必须符合程序正当性,为被追诉者提供有效的辩护手段。有的学者提出刑事司法程序正义的核心机制是,“第一,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立与制衡是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第一步。第二,辩护权与起诉权限的直接制衡和辩护权对审判权的间接制衡。第三,设置一种有利于法官实事求是听取意见的程序氛围或者环境。”作为辩护权的

8、重要内容,量刑辩护是被告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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