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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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一、保险机构项目法律依据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筹建)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5、《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设立(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1、设立申请。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

2、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6、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9、提交四川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10、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

3、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10、不得有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出筹建通知书或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

4、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3、筹建期间未经保监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筹建负责人。4、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12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之情形。11、在川其他机构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之情形。12、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

5、审批(开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5、《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交开业验收报告。1、开业验收报告。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

6、制度文本。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9、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10、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11、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4、内控制度完善。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7、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川保监局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12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3、《保险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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