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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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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的资格证明。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2、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综合管理工作。-10-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六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编在职;(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
3、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10-(二)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三)属于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六)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第九条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
4、员;(三)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第十条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10-第十一条 本省建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平台,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信息化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如实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
5、领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具体程序如下:(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三)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
6、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10-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委托机关按照前款所列程序办理。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及照片等基本信息; (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区域; (三)证件编号; (四)有效期限;(五)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信息二维码。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五年,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核发执法证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7、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使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并可以-10-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监督意见。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8、及时在当地主要报纸公告作废,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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