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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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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条为激励法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女子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三条法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班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名额每年由中央主管部门下达,法学院按照学校下发名额依据申请条件、综合各年级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认定。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公益服务、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在符合条件的同学里以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总分进行排名并推荐申报。若无符合条件的同学,以1%为单位适当调整排名比例。第六条评定程序:1.个人申请;2.班级评议;3.院系审议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4.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5.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报中央主管部门。第七条待教育部批复后,我校将国家奖学
3、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符合条件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仅限国家助学金三等1000元。6第十条法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奖学金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
4、监督。第十一条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1.学年内受各种纪律处分;2.学年内本专业应修课程中有一门课程没有取得学分;3.其他特殊情况。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6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条为激励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女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法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
5、作,各班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名额每年由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公益服务、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在符合条件的同学里以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总分进行排名并推荐申报。第六条评定程序:1.个人申请;2.班级评议;3.院系审议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6、;4.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5.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报中央主管部门。第七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仅限国家助学金三等1000元,6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第十条法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励志奖
7、学金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1.学年内受各种纪律处分;2.学年内应修课程中有一门课程没有取得学分;3.其他特殊情况。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6法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女子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
8、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法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各班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即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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