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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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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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4]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是一部重要的国家法律,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房地产法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交易和权属登记合理等主要管理环节确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内容十分丰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行政管理体系,

2、积极推进房地产管理机构改革  各地要按照房地产法和国务院国发[1992]61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建立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健全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从组织上保障房地产法的贯彻实施。同时,要按照房地产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统一管理的客观需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抓紧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以适应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积极参与、认真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房地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积极参与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管理工作,以纠正前一阶段一些地区脱离市场的需求和开发能力,违背城市规划,盲目出让土地的混乱状态。出让土地必须按建设用地计划和批准的年度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实施总量控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有明确的开发期限和进度要求,要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条件,并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因此,对于拟出让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审查其选址和布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例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要审查其是否有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具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房

4、地产管理部门要审查其是否落实了拆迁安置房源和妥善的拆迁安置方案,以及地块上的房屋产权是否已界定清楚。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出让的或擅自出让的,均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强行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体系。  房地产法第五章确立了我国房地产权属管理的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权属的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发放,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因此,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巩固原有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严肃制止和纠正目前个别地区非房地产行政主管机构滥

5、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不正常现象。对非法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公告宣布作废,限期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抓好房地产转让工作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建设,并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采取措施,严厉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开拓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新局面。  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转让管理。凡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七类房地产,以及不符合第三十八条所

6、列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手续,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要严格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已出让土地的开发管理,抑制土地投机。对于囤积土地、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实际开发的,以及靠炒卖房地产哄抬地价、房价而获取暴利的,要依法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按国务院国发[1992]61号文件的规定,经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房地产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需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土使用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不

7、改变原有划拨土地的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各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于准许转让并认为应办理出让的,按房地产法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按房地产法第三十九第第二款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规定,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或按规定作其他处理。  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先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

8、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  五、加强房地产估价和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房地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做好房地产估价和价格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的调查与测算,并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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