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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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只能申请重修。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学生请假由要学生本人提出书

2、面申请,请病假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4天至2周者,由系领导批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超过2周由教务处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关于旷课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10节)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4、

3、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关于迟到、早退或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1、一学期累计有1/4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2、一学期累计有1/3课程迟到、早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累计有1/2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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