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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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学校地方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培养目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黄山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依法治校,严格坚持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秉承“教人求真学做真人”的校训,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2、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平等

3、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学生团体及学术文体等活动;(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转专业、国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六)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教学、学术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

4、义务:(一)尊敬师长,勤勉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各类活动,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5、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

6、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簿,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和成绩的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或重修,学校另行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或者应修学分数是学生升级、留级、降级、跳级的依据。学

7、校另行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第十六条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考试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自觉遵守学校制订的考试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除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外,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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