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职工持股信托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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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职工持股信托的法律建议   摘要:通过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进行职工持股的模式已经被监管部门否决,以信托方式进行职工持股有利于对其实现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和监督,目前实践中的职工持股信托存在着规则缺失、相关主体对信托的理解不一致等不足,建议明确只有经核准的信托公司方能从事职工持股信托业务,同时加强对这类商事受托人的监管,保护持股职工利益。   关键词:职工持股;职工持股信托;专业信托公司   在我国国企改革实践中,曾经被大量采用的工会代表职工持股或工会下设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持股的模式已经被监管部门否决。工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其定位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带有一

2、定公益性的组织,让其代表职工持有股份会与其本身性质相冲突,也不利于对职工股份的专业化管理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但不可否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对职工持股的实际需求,以信托方式进行职工持股仍是目前的最佳选择。 一、信托方式的优势   目前实践中职工持股的方式仍然有较多选择,一方面,虽然国家民政部、总工会、证监会等机关已经明确工会不能作为企业的股东,而且新的持股会也不能获得社团法人登记,但在某些地方的地方法规中,仍有持股会依托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成为企业的股东的做法,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操作案例。另一方面,也有通过成立投资公司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职工持股目的。   相比其他

3、方式,以信托方式进行职工持股便于股份管理、转让、收购、降低股权登记成本。采用信托方式持股,可以不必像成立投资公司那样经历复杂的程序,而且不用高额的资本金,不用受制于公司法规定的经营场所、组织机构、必要的人员等较多的条件限制,不用进行企业年检,不用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才能分配利润。而且,信托还有一个极大优势在于,当职工加入或离开公司时,可以避免买入或卖出股份过程中的麻烦,如果职工离开公司时想要卖出股份,而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买家,那么信托组织可以收购职工的股份,以备新职工进入公司时购买,有了这样的缓冲,可以避免实践中的许多麻烦。   如果说前述优势通过其他机制设计

4、也可以达到,那么信托方式的根本性优势其实在于有利于厘清法律关系、便于监管,而这正是其他方式所难以达到的。为了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建议在以信托方式进行职工持股时,应当采用专业的商事信托而不是一般的民事信托。这是因为管理大量的职工股份不仅是一项庞杂而琐碎的工作,更是需要对公司相关法律制度、公司管理相关知识有相当程度地掌握与运用能力的专业人士才能胜任的。从保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专业的信托管理公司显然比随意性较大、素质良莠不齐的民事信托人更适于受托人的职位。 二、职工持股信托的制度设计   事实上,虽然我国《信托法》出台已久,但在实践中的运用非常少,信托似乎仅仅只是

5、学者热衷讨论的话题,却很少能成为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机制。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职工持股中的积极作用,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要注意一些细节。以XX年1月国内首例运用信托方式实现职工持股并成功上市的公司TCL集团为例,在信托方案的设计过程中,先是由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与职工监事自然人杨利签订了信托合同,在随后的修改中又改由工会接受职工信托持有股份。同时,工会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信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工会作为受托人仅作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和法定信息披露中的信托财产名义持有人,其他职责均委托国信证券行使。但这一方案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作为受托人的工会又将自己的

6、管理信托财产的主要职责委托给他人行使,那么工会这方主体的存在必要性是值得质疑的。   可见,在实践中真正运用信托方式来解决职工持股问题时最大的障碍是可供使用的规则太少,而且规则的执行者对信托相关概念和规则的理解不一。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鼓励营业信托方式在职工持股实践中的运用,禁止消极信托的设计,进一步加强信托的规范性,以促进信托的实践并带动信托理论的发展是完全可行的,而信托的实践又会促进信托制度的完善。”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如下建议:   明确信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体资格限定   在信托人方面,只能由持股的职工个人作为信托人,而不能由工会、公司或

7、任何其他组织替代。这是为了充分保障职工权益,防止职工“人头”在被冒用等情形出现。   在受托人方面,公司自行成立职工持股会并不合适,这样会造成监管上的盲点,由专业的信托公司来从事信托财产管理,不仅可以使职工享受到专业人员的服务,而且有利于对受托人的监管,避免出现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形。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自然人借已经作废的工会印章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盗卖职工股权的现象,而事后的救济却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由企业设置职工持股会或直接由工会来充任职工持股的受托人都是危险的,而且目前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不明、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极可能成为被利用来规避法律责

8、任的工具。信托公司作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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